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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53號
原 告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姬
訴訟代理人 蔡鎮鴻
被 告 鄒榮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156號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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