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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54號
原 告 陳佳伶
被 告 傅懋璿
劉銘傑
蔡林尚毅
上列被告3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陳冠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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