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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55號
原 告 蔡榮陽
被 告 王麗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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