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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63號
原 告 李汶儒
被 告 楊勝恩即楊博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72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63號),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楊勝恩」,應更正為「楊勝恩即楊博成」。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部分,與本件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內所載之被告姓名並不一致,惟此節並無礙當事人同一性,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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