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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86號
原 告 蕭妤馨
被 告 吳竑霈(歿)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吳竑霈已死亡,刑事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陳冠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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