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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16號
原 告 蔡侑臻
被 告 方慧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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