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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22號
原 告 周筱涵
被 告 吳德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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