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祺甯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蕭品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878號),茲發現本院前於112年8月29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071號)原本及其正本有誤,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文字中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字應更正為公共危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為公共危險案件,然本院前判決案由欄誤載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顯為誤繕,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