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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吳仲環
被 告 陳金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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