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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陳傑華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被 告 江孟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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