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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楊凱婷
被 告 鄭志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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