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謙
義務辯護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移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20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