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國審侵重訴,1,2024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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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侵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霖




選任辯護人 陳宗奇律師(法扶律師)
陳品妤律師(法扶律師)
陳柏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226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8款罪嫌,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嗣自112年9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自112年11月29日第2次延長羈押2月、自113年1月29日第3次延長羈押2月,自113年3月29日第4次延長羈押2月,自113年5月29日第5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本案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12日宣判,認被告犯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之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無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

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7月10日訊問被告後,審酌本案被告已受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況其於本案案發後,接受本院囑託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鑑定其案發時有無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之情形,被告於112年12月27日經鑑定人詢問:「你刺了她之後再拿刀刺向自己,當時心裡的想法是什麼?」,明確回答稱:「就想去死的那個念頭。」

,並於鑑定人再進一步詢問稱:「想去死的原因是什麼?」,答稱:「就做了壞事,殺了人就想去死。」

,鑑定人問:「現在還會有想去死的念頭嗎?」時,再次表達稱:「現在也會。」

等語(見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司法精神鑑定書第43至44頁),可知被告於案發後存有畏罪自殺之念頭,相較於其他案件,應認被告更有逕自逃亡之強烈動機及高度可能性,當認被告有迴避司法追訴,逃避刑責之舉動,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綜觀上情,認本案仍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

再衡以被告之犯罪情節、逃亡可能性等情狀,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為確保將來可能之上級審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對於延長羈押沒有意見,爰自113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綜上,本案羈押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爰裁定自113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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