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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柏彰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4月12日宣判,茲因本案起訴程序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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