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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獻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3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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