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247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乃仁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審訴字第一六六九、一九七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669、1970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