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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2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東翰
選任辯護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 易定芳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東翰委任易定芳律師為其辯護人(見本院審訴卷第49頁),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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