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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929號
第930號
第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明潤(歿)
選任辯護人 林曉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審訴字第八五一號、第一四九九號、第二六二○號關於被告何明潤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何明潤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851號、第1499號、第262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認本案被告何明潤部分不宜改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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