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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亦昇
選任辯護人 單鴻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高美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調查事項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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