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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翰
李紹齊
周敬崴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575、17577、17579、20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承翰、李紹齊、周敬崴等人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被告吳承翰、李紹齊、周敬崴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經聽取公訴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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