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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新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桃偵字第281號),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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