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易,423,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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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辰




指定辯護人 張文寬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23號竊盜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28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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