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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煥智
選任辯護人 張鴻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煥智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煥智為台灣維新黨召集人,於民國111年代表該黨參選臺北市長。
其明知告訴人黃承國之父於109年3月過世後,並無任何高階警官赴靈堂摺紙蓮花之事,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之辦公處所內,接續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進入FACEBOOK網站,使用帳號「蘇煥智」在該網站其個人頁面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以此方式傳遞告訴人之父去世後,有多位高階警官至其父靈堂處折蓮花之不實事項,使瀏覽該文章之不特定多數人認為告訴人有能力致使高階警官對之順從屈服,以及左右高階警官之升遷,因而對之產生負面印象及評價,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次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
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之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
而行為人對所指摘關於被害人之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6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按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
夾敘夾議言論應整體觀察,無法強以切割,就事實陳述部分需以「實質惡意原則」為檢驗,探究被告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規範。
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應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之證述、FACEBOOK網站文章列印資料3份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我寫附表所示文章,來源是一位民進黨立委,另告訴人在偵訊時也提到其父親過世後確實有很多高階警官、政要去參拜,而摺紙蓮花是在參拜之後與死者家屬在做交誼時,會一併摺紙蓮花,符合社會常情,我認為該民進黨立委說的是事實;
我寫的文章是反映告訴人是一個有政治影響力的人,沒有對告訴人名譽損害;
我是針對於政府的用人政策所做的評論,沒有對告訴人誹謗之犯意;
附表編號3文章目的是回應告訴人的提告;
應該由檢察官就構成誹謗要負舉證責任等語(易字卷二第38至43、155至158、162至163頁)。
辯護人辯護稱:附表所示文章不會對告訴人造成名譽減損;
被告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
檢察官要舉證證明被告是故意為不實言論等語(易字卷二第163至164頁)。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為台灣維新黨召集人,於1ll年代表該黨參選臺北市長,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之辦公處所内,接續以其手機連結網際網路進入FACEB00K網站,使用帳號「蘇煥智」在該網站其個人頁面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内容之文章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易字卷二第37、39、4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偵卷第39至41頁),並有FACEBOOK網站文章列印資料3份(他卷第15至30、49至53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又告訴人曾任總統府國策顧問,有105年12月27日總統府新聞列印資料在卷可參(易字卷二第83頁),上情亦堪認定。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撰寫:「《高階警官幫阿國父親折蓮花紙!》前國策顧問黃承國(天道盟文山會會長)的父親過世後,一位民進黨的立委也先去祭拜捻香。
結果他發現了一堆縣市級別及中央單位的警察局長,竟然都到木柵國仔家『折蓮花紙』」、附表編號2撰寫「蘇煥智舉例,黃承國的父親過世後,一位民進黨的立委也先去祭拜捻香。
結果他發現了一堆縣市級別及中央單位的警察局長,竟然都到木柵國仔家『折蓮花紙』」部分:自上開言論文義及脈絡觀察,被告係轉述其聽聞一位民進黨立委於告訴人父親過世後到場祭拜捻香時所見,又摺紙蓮花於傳統習俗中,象徵為往生者除去業障,渡化其冤親債主,脫離苦難之意,是被告撰寫之內容,意指有縣市級別及中央單位的警察局長到告訴人家為告訴人父親除去業障,渡化其冤親債主,脫離苦難,為中性陳述,從客觀角度觀察,難認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而與誹謗之要件不符,無從以加重誹謗之罪名相繩。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撰寫「他看了也嚇了一大跳,也感慨萬千!因為就算立委的父親過世了,這些高階警官打死也不可能這麼做。
但為什麼木柵國能呢?很顯然這些高階警官的升遷如果不是透過木柵國仔管道,他們豈能如此順服呢?」、附表編號2撰寫:「他看了也嚇了一大跳,也感慨萬千!蘇煥智進一步指出,因為就算立委的父親過世了,這些高階警官打死也不可能這麼做。
但為什麼木柵國能呢?很顯然這些高階警官的升遷如果不是透過木柵國仔管道,他們豈能如此順服呢?」部分:自上開言論文義及脈絡觀察,被告係轉述上開民進黨立委看見縣市級別及中央單位的警察局長到告訴人家摺紙蓮花後的感觸,並就該民進黨立委之見聞表達意見。
而告訴人曾任總統府國策顧問而為公眾人物,縣市級別及中央單位的警察局長則為公務人員,該等人員到告訴人家摺紙蓮花一事自屬可受公評之事,基於促進溝通及健全民主之言論自由功能,被告轉述一位民進黨立委之見聞後提出自己對該民進黨立委見聞的評論意見,應有保障其言論自由之必要,而認仍屬適當之評論,無從以加重誹謗之罪名相繩。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撰寫:「問題是誰賦予阿國那麼大參贊國家高階警官升遷的權限呢?....允許黑道大哥參贊高階警官的升遷,難道就不會涉及到檢察官及法官的升遷嗎?台灣政治的黑金化、貪腐化、治安的敗壞、法治的倒退崩解,難道不是蔡英文總統刻意縱容造成的嗎?」等語,則係對蔡英文總統用人政策提出評論,難認有何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情事,並非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無從以加重誹謗之罪名相繩。
㈤就附表編號3部分:被告撰寫「【蘇煥智聲明:回應黃承國的提告】我在FB提到#黃承國的父親過世後,許多高階警官去參拜並折蓮花紙乙事;
黃承國指控我侮辱他的父親,這完全是#子虛烏有,而且完全是相反的事。
有這麼多的高階警官來參拜即折蓮花紙,代表黃的實質影響力驚人,也讓其父親『倍感尊榮』,這算是侮辱嗎?」等語,自內容及脈絡觀察,被告上開言論係回應告訴人對其提告,並就告訴人之指控提出辯駁,並非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難認有誹謗之犯意,無從以加重誹謗之罪名相繩。
㈥至檢察官雖主張:被告撰寫之文章明白指摘高階警官透過告訴人管道來升遷,且有指摘因為要摺紙蓮花、祭拜,升遷才能順遂,被告在沒有證據情況下指摘上情,對告訴人名譽有重大損傷,且重傷政府、警界形象,而有誹謗之犯意,也無刑法第311條免責條款適用等語(易字卷二第159至161、165至166頁),然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言論,不構成加重誹謗等情,業經認定如前,且被告言論是否重傷政府、警界形象,亦與是否對告訴人成立加重誹謗罪無涉,檢察官上開主張,難認可採。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加重誹謗犯行之確信,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彥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文章內容 1 111年10月12日 8時30分 《高階警官幫阿國父親折蓮花紙!》 前國策顧問黃承國(天道盟文山會會長)的父親過世後,一位民進黨的立委也先去祭拜捻香。
結果他發現了一堆縣市級別及中央單位的警察局長,竟然都到木柵國仔家「折蓮花紙」,他看了也嚇了一大跳,也感慨萬千!因為就算立委的父親過世了,這些高階警官打死也不可能這麼做。
但為什麼木柵國能呢? 很顯然這些高階警官的升遷如果不是透過木柵國仔管道,他們豈能如此順服呢? 問題是誰賦予阿國那麼大參贊國家高階警官升遷的權限呢?....允許黑道大哥參贊高階警官的升遷,難道就不會涉及到檢察官及法官的升遷嗎? 台灣政治的黑金化、貪腐化、治安的敗壞、法治的倒退崩解,難道不是蔡英文總統刻意縱容造成的嗎? 2 111年10月13日 16時25分 蘇煥智舉例,黃承國的父親過世後,一位民進黨的立委也先去祭拜捻香。
結果他發現了一堆縣市級別及中央單位的警察局長,竟然都到木柵國仔家「折蓮花紙」,他看了也嚇了一大跳,也感慨萬千! 蘇煥智進一步指出,因為就算立委的父親過世了,這些高階警官打死也不可能這麼做。
但為什麼木柵國能呢?很顯然這些高階警官的升遷如果不是透過木柵國仔管道,他們豈能如此順服呢? 3 111年10月15日 17時14分 【蘇煥智聲明:回應黃承國的提告】 我在FB提到#黃承國的父親過世後,許多高階警官去參拜並折蓮花紙乙事;
黃承國指控我侮辱他的父親,這完全是#子虛烏有,而且完全是相反的事。
有這麼多的高階警官來參拜即折蓮花紙,代表黃的實質影響力驚人,也讓其父親「倍感尊榮」,這算是侮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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