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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道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章道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章道甲因罹患中度失智症與左側大腦缺血性腦中風等症狀,明顯具有認知功能障礙(語言與記憶)等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97頁)、該院000年0月0日出具之長庚院基字第1130350061號公函(見本院卷第105頁)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因上述疾病而不能到庭陳述,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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