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77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更正為「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因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柒、一」已詳載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應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理由及適用法條,故僅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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