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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瑞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40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093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112年度易字第930號),嗣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瑞彬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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