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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昌茂
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昌茂因頸椎神經根損傷之疾病,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至佛教○○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醫院(下稱台北○○醫院)急診,因其意識改變及呼吸衰竭,插管使用呼吸器,於至該院呼吸照護中心治療觀察,嗣於113年3月20轉至景美醫院呼吸照護病房住院治療。
住院期間被告長期臥床且需24小時專人看護,經該院診斷為「慢性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依賴」,嗣因病情需求再於113年4月22日轉至台中○○醫院續治療等情,有台北○○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情說明書與病歷資料影本、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85至111、117頁),堪認被告現因疾病不能到庭,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依首揭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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