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易,977,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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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啓耀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啓耀與馮筱芸因搭乘捷運時對於捷運座位空間發生糾紛,陳啓耀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2日9時45分許,在行經臺北市大安區捷運古亭站至捷運公館站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捷運車廂內,以「跟蕭查某一樣(台語)」、「女人心機不好就是這個樣子」、「混蛋阿」等語辱罵馮筱芸,而足以貶損馮筱芸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馮筱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

本判決所引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官、被告陳啓耀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自得為判斷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事實欄所示時間及地點,曾與告訴人馮筱芸發生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並辯稱:檢察官沒有弄清發生爭執的原因,告訴人坐下就罵我,坐我旁邊就不應該跟我說話,本案是告訴人引起,而應視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為判斷等語。

經查:㈠被告與告訴人於112年3月12日9時45分許因搭乘捷運時對於捷運座位空間發生糾紛,被告在捷運車廂內對告訴人表示「跟蕭查某一樣(台語)」、「女人心機不好就是這個樣子」、「混蛋阿」等語之事實,業據被告所不爭執或是認(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99號卷【下稱偵卷】第41至43頁、本院卷第36至37頁、第6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7至9頁),並有捷運車廂內影像截圖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3至17頁),亦經本院勘驗案發時影像檔案確認無訛,有本院113年1月16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1頁,勘驗內容詳附件),堪認此部分為真實。

至檢察官固認被告辱罵言詞係「蕭查某(台語)...女人心機不好就是這樣...混蛋」等語,然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被告辱罵言詞應係「跟蕭查某一樣(台語)」、「女人心機不好就是這個樣子」、「混蛋阿」等語,有上開本院113年1月16日勘驗筆錄為據,是起訴書此部分犯罪事實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㈡經本院勘驗案發時影像檔案之勘驗結果(詳附件所示內容),可見被告口出「跟蕭查某一樣(台語)」、「女人心機不好就是這個樣子」、「混蛋阿」時,均係在持續與告訴人對話爭執之過程中,並看向告訴人而為口出上開語句。

又被告與告訴人爭執過程中,告訴人頻頻向被告表示「我沒有說你碰我啊,我說你控制一下你座位的大小」、「…不好意思,請你挪位子,我是這樣開頭的」,被告聽聞告訴人內容後即面向告訴人口出「女人心機不好就是這個樣子」、「混蛋阿」,且被告對告訴人口出「跟蕭查某一樣(台語)」、「女人心機不好就是這個樣子」後,旋即分別接續表示「很討厭這種女人(台語)」、「遇到這種女的找人家麻煩」,是依此前後對話經過觀之,被告所稱「跟蕭查某一樣(台語)」、「女人心機不好就是這個樣子」、「混蛋阿」等詞,均係因不滿告訴人向其反應捷運座位空間之事,而針對告訴人之言詞,自屬無訛。

㈢按侮辱者,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

查本案被告向告訴人辱罵「跟蕭查某一樣(台語)」、「女人心機不好就是這個樣子」、「混蛋阿」之言詞,依一般社會通念,寓含不屑、輕蔑、攻擊或使人難堪之意,足以貶損他人社會上之評價,而此等言詞對於遭謾罵之對象而言,客觀上已足使受謾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自屬貶抑性之言詞,而足以貶損受謾罵者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應有「侮辱」告訴人之意至明。

再者,被告辱罵告訴人之地點係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捷運車廂內,聽聞者自然包括搭乘捷運之不特定多數人,顯見被告為上開犯行之際,係處於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狀態,而達公然程度。

㈣被告固辯稱本案乃肇因於告訴人向其搭話而發生云云,惟依本院勘驗案發時影像光碟,在被告口出上開侮辱言詞之「前」,並未見告訴人對被告口出任何侮辱性言詞或舉動,亦未見告訴人有持手機拍攝被告臉部之情狀(詳附件編號一所示內容),反係被告屢於告訴人對話過程中以上開侮辱性言詞辱罵告訴人,依此可見被告前揭所辯,並非事實,要難影響前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於密切接近時、地,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向其反應搭乘捷運座位區域之問題,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為溝通,旋以上開侮辱性言語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所為自應予以非難。

且被告迄今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難認良好,暨考量被告自陳其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保全,無人需予扶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76頁),兼衡被告前科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本院113年1月16日勘驗筆錄(本院卷第37至41頁)編號 檔案名稱 勘驗內容 一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之影像檔案。
被告:跟蕭查某一樣,很討厭這種女人 (台語)。
【被告頭向右轉看向告訴人,說完話後轉回前方】 告訴人:大聲可以坐大位。
被告:誰跟你大位。
告訴人:你喔。
被告:囉哩叭唆,不要一天到晚講那些廢 話好不好。
告訴人:現在誰講話? 被告:我碰你幹嘛? 告訴人:我沒有說你碰我啊。
我說你控制 一下你座位的大小。
被告:你騷擾我,你不要亂講話拉。
被告:女人心機不好就是這個樣子,遇到 這種女的,找人家麻煩。
【被告頭向右轉看向告訴人,左手抬起指向告訴人,語畢後左手放下頭轉回前方】 告訴人:再講啊,心裡有麻煩就會覺得人 家在找你麻煩。
我剛剛怎麼跟你 說的,不好意思,請你挪位子。
我是這樣開頭的。
被告:混蛋阿。
【被告頭向右轉看向告訴人】 告訴人:繼續嗎?繼續嗎? 被告:混蛋阿。
【被告頭向右轉看向告訴人】 告訴人:好好好,來,繼續。
【告訴人拿出手機欲拍向被告,被告右手抬起拍告訴人手及手機】 告訴人:喔,你打我,我要告了。
被告:你告屁告。
【被告頭轉回前方,告訴人拿起手機並鏡頭轉向被告,被告右手抬起,畫面靠近被告,旁邊民眾向前勸阻】 〈影片結束〉 二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之影像檔案。
告訴人:你現在手在幹嘛。
被告:我不想被你照,你照我幹嘛? 告訴人:那你就不要打我啊。
被告:我哪裡打你? 告訴人:你剛剛打我了吧? 【民眾通報捷運人員並說明現場狀況,告訴人起身離開畫面後,回到鏡頭背對畫面】 告訴人:我報警拉。
被告:你報警就報阿。
告訴人:你不要打我阿,你不要打我,我 就不會報警。
來吧,來,要打我 是不是。
民眾:大家在捷運上不要這樣子,大家都 是在坐捷運。
告訴人:當然阿當然阿。
被告:坐旁邊而已,就全都是話。
告訴人:我只是請你每個人的位子都有自 己的空間,控制一下自己的大小 被告:你少來了你,一直囉哩囉嗦一大堆 要做什麼。
民眾:可是再怎樣都不能打人。
被告:那他找我麻煩幹嘛。
民眾:再怎樣都不能打別人,打別人就是 錯的。
【告訴人通知警察,警察到場後告訴人與被告對警察說明情況】 被告:剛剛就坐在這裡,她就在那邊說不 要太靠近,就想用攝影機照我,很 囉唆,這個女孩子,這是不是一大 堆問題,一天到晚在講那些廢話。
告訴人:因為我跟他說不好意思,可以請 你控制一下你位子的大小。
被告:你講那樣就是廢話了拉。
告訴人:對,然後他就非常憤怒的一直罵 我。
被告:我很討厭人家講這樣啦,女人一大 堆就是這樣子啦。
告訴人:然後我想說他這樣子,那就好, 我就開始想要錄影,然後他就打 被告:什麼打你,誰打你幹嘛,亂講話, 他就想用那個攝影機照我,我就不 想給他照阿。
〈勘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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