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16號
112年度智訴字第17號
113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宏易
選任辯護人 唐正昱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79號、第19349號、第27639號、第28636號、第30245號、第33663號、第34146號、第36407號、第38723號、112年度偵字第1097號、第1753號、第6379號、第7044號、第11922號、第14022號、第16440號、第18732號、第19458號、第19676號、第21264號、第21604號、第21689號、第25256號、第27209號、第30535號、第30558號、第34260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3885號、第39368號、第463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9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宏易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沈宏易係天地通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地公司)自民國109年4月21日起迄今、鑫澤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鑫澤坊公司)自109年6月10日起迄今之登記負責人及設立迄今之實際負責人,明知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別限制,且其主觀上能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下列犯意,分別為下列不法行為:㈠基於幫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3月23日至110年12月28日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申請日期,以天地公司、鑫澤坊公司名義,分次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申辦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13支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以下合稱甲門號),再於110年1月18日至111年9月26日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簽約日期,以租用一年、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將甲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陳志杰」、「李典琴」、「袁帥」、「楊起捷」、「袁媛」、「方銘杰」、「蔣丁丁」、「羅建平」、「黃禮宏」等9人(下稱「陳志杰」等9人),而提供甲門號作為簡訊認證服務使用。
嗣「陳志杰」等9人取得甲門號後,即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經營之Yahoo奇摩拍賣網站、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露天公司)經營之露天市集網站(原為露天拍賣網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或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前揭2公司以109年10月1日為界,先後負責蝦皮購物平台,以下合稱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申辦會員(會員帳號詳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以下合稱甲帳號),而於會員註冊網頁裡,輸入甲門號及冒用不知情之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或銀行帳號,偽以表彰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使用甲門號申設甲帳號之意思後上傳以行使,俟沈宏易以甲門號接收甲帳號之簡訊認證碼後,告知「陳志杰」等9人,渠等於110年1月26日至111年10月7日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認證時間,輸入認證碼而申辦甲帳號成功,足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及雅虎公司、露天公司、蝦皮公司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基於幫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助違反商標法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3月23日至110年12月28日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申請日期,以鑫澤坊公司、天地公司名義,分次向中華電信申辦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3支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以下合稱乙門號),再於109年3月16日至111年9月25日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簽約日期,以租用一年、每個門號1,000元之代價,將乙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楊荻」、「陳志杰」、「王勇」等3人(下稱「楊荻」等3人),而提供乙門號作為簡訊認證服務使用。
嗣「楊荻」等3人取得乙門號後,即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雅虎公司經營之Yahoo奇摩拍賣網站申辦會員(會員帳號詳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以下合稱乙帳號),而於會員註冊網頁裡,輸入乙門號及冒用不知情之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或銀行帳號,偽以表彰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使用乙門號申設乙帳號之意思後上傳以行使,俟沈宏易以乙門號接收乙帳號之簡訊認證碼後,告知「楊荻」等3人,渠等於109年4月9日至112年7月25日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認證時間,輸入認證碼而申辦乙帳號成功,足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及蝦皮公司、雅虎公司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楊荻」等3人成功申辦乙帳號後,均明知起訴書附圖一所示商標,係天裕行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廣義,下稱天裕行公司)、王仲鵬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起訴書附圖一所示商品,現均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亦明知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竟仍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⑴於109年間某日,在不詳處所,使用如附表編號14所示蝦皮拍賣帳號,刊登販賣仿冒天裕行公司商標之商品。
⑵於111年10月12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使用如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雅虎拍賣帳號,刊登販賣仿冒王仲鵬商標之商品。
㈢基於幫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助違反著作權法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10月27日、12月31日如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之申請日期,以天地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辦如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之5支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以下合稱丙門號),再於109年11月18日至111年2月26日如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之簽約日期,以租用一年、每個門號1,000元之代價,將丙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方銘杰」、「張寧」、「姚德華」等3人(下稱「方銘杰」等3人),而提供丙門號作為簡訊認證服務使用。
嗣「方銘杰」等3人取得丙門號後,即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露天公司經營之露天市集網站、雅虎公司經營之Yahoo奇摩拍賣網站申辦會員(會員帳號詳如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以下合稱丙帳號),而於會員註冊網頁裡,輸入丙門號及冒用不知情之如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偽以表彰如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使用丙門號申設丙帳號之意思後上傳以行使,俟沈宏易以丙門號接收丙帳號之簡訊認證碼後,告知「方銘杰」等3人,渠等於110年1月26日至111年8月31日如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之認證時間,輸入認證碼而申辦丙帳號成功,足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及露天公司、雅虎公司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方銘杰」等3人成功申辦丙帳號後,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⑴明知起訴書附圖二編號1所示商品照片係風雅小舖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名玉,下稱風雅小舖公司)於105年6月份完成、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竟未經風雅小舖公司同意或授權,於110年7月23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下載之方式擅自重製上開照片,並將上開照片之圖檔上傳至如附表編號17至20所示露天市集帳號所刊登之商品拍賣網頁,供不特定人得上網瀏覽上開照片,而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風雅小舖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⑵均明知起訴書附圖二編號2至3所示商品照片2張係曾華翊於000年0月間,委請專業攝影師及模特兒拍攝、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竟未經曾華翊同意或授權,於111年8月中旬前某日,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下載之方式擅自重製前揭照片,並將前揭照片之圖檔上傳至如附表編號21所示雅虎拍賣帳號所刊登之商品拍賣網頁,供不特定人得上網瀏覽前揭照片,而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曾華翊之著作財產權。
㈣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6月4日,以天地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辦「0000000000」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下稱丁門號),再於110年6月15日,以租用一年、每個門號1,000元之代價,將丁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燕池」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而提供丁門號作為簡訊認證服務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取得丁門號後,即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經營之遊戲網站,輸入丁門號申辦遊戲橘子帳號「3J6J0TahGNy9MB」(下稱丁帳號),再由沈宏易以丁門號接收丁帳號之簡訊認證碼後,告知「燕池」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渠等於110年9月21日2時8分許,輸入認證碼而申辦丁帳號成功。
該詐騙集團成功申辦丁帳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3月16日20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天蠍」結識管若圻,並對管若圻佯稱:可約見面,惟必須先購買GASH點數等語,致管若圻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5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昆明街134號全家便利商店成都門市購買遊戲點數,金額5,000元,並傳送序號、密碼予該詐騙集團成員。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管若圻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序號、密碼後,即將卡片序號「0000000000」(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丁帳號內。
㈤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6月4日如附表編號22至32所示之申請日期,以天地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辦如附表編號22至32所示之11支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以下合稱戊門號),再於110年7月7日、9月12日如附表編號22至32所示之簽約日期,以租用一年、每個門號1,000元之代價,將戊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唐昭文」、「朱少華」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而提供戊門號作為簡訊認證服務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取得戊門號後,即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輸入戊門號申辦會員(下稱戊帳號),再由沈宏易以戊門號接收戊帳號之簡訊認證碼後,告知「唐昭文」、「朱少華」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渠等於110年7月27日至9月24日如附表編號22至32所示之認證時間,輸入認證碼而申辦戊帳號成功。
該詐騙集團成功申辦戊帳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⑴於111年10月19日20時許,先後以神腦國際及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名義,對吳尚杰佯稱帳號被駭客入侵需處理云云,致吳尚杰陷於錯誤,陸續於同日22時12分至19分許之期間內,使用網路銀行,依指示轉帳5筆各1萬9,999元之款項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蝦皮公司虛擬帳號,再利用蝦皮公司買家退貨機制,將前揭款項退至如附表編號22、24至26所示蝦皮拍賣帳號之蝦皮錢包後,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另行消費使用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去向。
⑵於111年10月21日16時25分許,先後以松果購物及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名義,對陳立佯稱帳號被駭客入侵需處理多下之訂單云云,致陳立陷於錯誤,陸續於同日20時58分至21時14分許之期間內,前往郵局ATM,依指示操作ATM,轉帳6筆各1萬9,999元之款項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蝦皮公司虛擬帳號,再利用蝦皮公司買家退貨機制,將前揭款項退至如附表編號23、27至30、32所示蝦皮拍賣帳號之蝦皮錢包後,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另行消費使用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去向。
⑶於111年10月23日20時許,先後以鞋全家福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之客服人員名義,對陳憶潔佯稱有消費爭議款需處理云云,致陳憶潔陷於錯誤,陸續於同日21時33分至41分許之期間內,前往高雄市○○區○○路0段00號湖內郵局ATM,依指示操作ATM,轉帳5筆各1萬9,999元之款項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蝦皮公司虛擬帳號,再利用蝦皮公司買家退貨機制,將前揭款項退至如附表編號27至29、31至32所示蝦皮拍賣帳號之蝦皮錢包後,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另行消費使用殆盡。
⑷於111年10月23日21時58分前某時許,先後以博客來及銀行客服人員名義,對蔡巧倪佯稱博客來帳號被駭客入侵需處理云云,致蔡巧倪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58分許,使用網路銀行,依指示轉帳1萬9,999元款項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蝦皮公司虛擬帳號,再利用蝦皮公司買家退貨機制,將前揭款項退至如附表編號30所示蝦皮拍賣帳號之蝦皮錢包後,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另行消費使用殆盡。
⑸於111年10月24日16時9分許,先後以生活市集客服人員及渣打銀行經理「林文傑」之名義,對沈學美佯稱因操作錯誤訂單誤登為每月購買云云,致沈學美陷於錯誤,陸續於同日20時5分至20時38分許之期間內,使用網路銀行,依指示轉帳11筆各1萬9,999元(最後1筆已扣除手續費)之款項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蝦皮公司虛擬帳號,再利用蝦皮公司買家退貨機制,將前揭款項退至如附表編號29至32所示蝦皮拍賣帳號之蝦皮錢包後,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另行消費使用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去向。
㈥基於幫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助違反著作權法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3月23日如附表編號33所示之申請日期,以鑫澤坊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所申租之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皮建湘」之犯罪集團,作為簡訊認證服務使用。
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即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冒用劉晏甯之名義、身份證字號等資料,註冊蝦皮購物帳號「zhang00105」,並填載門號0000000000作為驗證門號,用以表示係本人註冊成為蝦皮購物會員之意思後予以上傳,隨後蝦皮購物於109年4月1日9時32分許,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門號0000000000供用戶輸入驗證碼,以確認該門號確實為用戶本人持有,該犯罪集團接收簡訊驗證碼輸入認證成功後,成功註冊上開帳號,足生損害於劉晏甯、蝦皮公司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嗣該真實姓名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功申辦前開帳號後,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明知劉燕霖公開刊載於其所經營檸檬樹貿易商行之官方網站上之泡腳桶照片,屬劉燕霖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劉燕霖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仍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劉燕霖之同意或授權,使用本案帳號,在「小倉品牌」頁面中公開傳輸劉燕霖前揭攝影著作,供不特定人得上網瀏覽本案照片,而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劉燕霖之著作財產權。
㈦基於幫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6月4日、7月10日如附表編號34至36所示之申請日期,以天地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辦如附表編號34至36所示之3支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再於109年7月20日至110年12月29日如附表編號34至36所示之簽約日期,以租用一年、每個門號1,000元之代價,將本案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賴華亮」、「林宇浪」、「黃禮宏」等3人(下稱「賴華亮」等3人),而提供如附表編號34至36所示之門號作為簡訊認證服務使用。
嗣「賴華亮」等3人取得上開門號後,即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雅虎公司經營之Yahoo奇摩拍賣網站、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露天公司經營之露天市集網站申辦會員(會員帳號詳如附表編號34至36所示),而於會員註冊網頁裡,輸入上開門號及冒用不知情之如附表編號34至36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或銀行帳號,偽以表彰如附表編號34至36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使用本案門號申設本案帳號之意思後上傳以行使,俟沈宏易以本案門號接收本案帳號之簡訊認證碼後,告知「賴華亮」等3人,渠等於109年10月5日至111年3月9日如附表編號34至36所示之認證時間,輸入認證碼而申辦本案帳號成功,足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34至36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及雅虎公司、蝦皮公司、露天公司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等語。
二、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列之各項證據為其論斷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如附表所示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辦如附表所示門號,並與如附表「簽約公司」欄所示公司簽約,服務內容係為客戶接收露天、雅虎、蝦皮、PChome公司等電商平台申辦開店帳號所需之簡訊認證碼,並收取服務報酬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被告並沒有幫助犯之不確定故意,本案跟坊間一般的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是不同的狀況,本案被告公司只是做簡訊認證服務,且針對這個電商客戶預付卡作為犯罪使用有一些防免方法,第一,實體的SIM卡均留存於被告公司集中管理,並未交給電商客戶;
第二,被告公司都有與電商公司簽訂一年的服務契約書,限制這個服務的平台只有蝦皮購物、雅虎拍賣、露天、PChome商城,對於這個資法部分及相關法令的拘束也有契約條款明文限制;
第三,被告公司如果接到簡訊內容非屬於四家網路平台驗證簡訊時被告公司會拒絕提供給電商公司客戶;
第四,被告公司如果接到任何行政機關或檢調等通知被告公司電商公司有異常的情況,被告公司會停止繼續提供驗證服務,可見被告並沒有所謂不確定故意,縱然被告公司採取上開的防堵措施仍有不足,也是所謂的有認識過失的範圍,非屬於不確定故意等語。
經查:㈠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申請日期,以天地公司、鑫澤坊公司名義,分別向中華電信申辦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再於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簽約日期,以租用一年、每個門號1,000元之代價,將上開門號號碼提供予如附表所示簽約公司,作為簡訊認證服務使用。
嗣如附表所示簽約公司取得上開門號號碼後,即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雅虎公司經營之Yahoo奇摩拍賣網站、露天公司經營之露天市集網站、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申辦會員(會員帳號詳如附表「拍賣帳號」欄所示),而於會員註冊網頁裡,輸入上開門號及冒用不知情之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人等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或銀行帳號,偽以表彰上開所示人等使用上開門號申設帳號之意思後上傳以行使,俟被告以上開門號接收前揭帳號之簡訊認證碼後,告知如附表所示「簽約公司」,渠等於如附表所示之認證時間,輸入認證碼而申辦前揭帳號成功,足生損害於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人等及雅虎公司、露天公司、蝦皮公司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等節,核與證人即中華電信營運處企業客戶服務科承辦人湯純淑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本院智訴16卷三第270至280頁),且有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分公司113年5月6日企行產北字第1130000125號函(本院智訴16卷三第341至343頁)、中華電信台北營運處113年5月22日台北一企字第1130000718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智訴16卷三第347至423頁),並有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列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是本案之爭點厥為:被告所經營公司,為如附表所示大陸地區「簽約公司」提供「手機簡訊認證」服務,供上開公司申辦雅虎、露天及蝦皮公司帳號之行為,主觀上是否有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以下說明之。
㈢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
幫助犯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犯意,縱助成他人犯罪,因其並無違法之認識,尚難令負幫助罪責;
幫助犯係以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幫助實施為要件,若於正犯之犯罪無共同之認識,亦即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則難認成立幫助犯(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824號、79年度台上字第2119號、81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查被告就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並未交付上開門號SIM卡予他人,是被告於仍保有上開門號之管理、使用權限,僅是代收、告知客戶「手機簡訊認證碼」,而經營此種「商業服務」,由於被告實際仍掌控上開門號,並於門號出現異常使用時,可即時終止服務,是此與交付門號SIM卡予他人使用或出租門號管理權予他人之情形仍有不同。
另細觀該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雙方約定「甲方保證就乙方依第一條所提供之門號,甲方僅使用於「蝦皮購物」、「Yahoo拍賣」、「露天」及「PChome 商城」等四家臺灣網路平台進行展店開舖所需之申請商城帳號、辦理驗證程序之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包含但不限於轉租於第三人使用)。」
、「甲方於進行展店開舖過程中所需輸入、提供之資料或行為,有任何違法或違反「蝦皮購物」、「雅虎拍賣」、「露天」及「PChome 商城」等四家臺灣網路電商平台之規定者,甲方均應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有各該服務契約書存卷可參,可知被告在提供「手機簡訊認證」服務時,已明確約定用途僅限於申辦特定網路電商平台帳戶之驗證程序,是被告於客戶申辦電商帳戶後,代為接收驗證碼時,自無法知悉客戶係以何人名義申辦帳戶,或申辦帳戶後所欲販售何商品。
參以被告所營天地公司及鑫澤坊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累計申請門號共7019門,本案經起訴行動電話門號僅37門,是通盤考量被告遭起訴門號與所申請門號所佔比例、被告所營服務之內容及收取之費用、被告有要求客戶提供實名資料並限制服務之用途等情況,可見被告就其所提供「手機簡訊認證」服務,已使用相當程度之手段於防免該服務遭人作為犯罪使用,據此已難認被告有容任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㈤衡之簡訊認證之目的在於驗證用戶身分,減少垃圾註冊,提高用戶帳號之安全性,然仍有各種原因無可使用門號之人,有收受簡訊認證之需求,被告提供此等服務供大陸地區人民註冊帳號,並代收認證簡訊等,其目的是提供無法使用臺灣電信門號之大陸地區人民,仍可註冊使用臺灣網路電商平台服務,並享受國際網路購物之便利,有其社會交易活動之價值。
就上開遭冒名申請如附表所示拍賣帳號過程,該不詳之人用以登載資料申設上開帳號,雖有使用本案門號簡訊驗證碼,惟該驗證碼僅為驗證用戶身分,與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詐欺、洗錢、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等犯罪犯行,本無必然發生之因果關係,自不能遽論被告提供「手機簡訊認證」服務予大陸地區人民時,即對爾後帳號使用者之不法行為已具備「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之故意,且被告對於上開不詳之人所涉上開犯行,客觀上亦無參與或提供助力之舉動,是實難僅憑被告提供「手機簡訊認證」服務,遽認被告主觀上即具有縱使他人利用上開服務從事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
㈥被告所提供「手機簡訊認證」服務,性質為一商業行為,雖被告僅要求客戶提供公司名稱、住址及負責人姓名,未要求客戶提供公司相關資料,以驗證其真實性,然依現行法令規範並未規定服務提供業者,必須比照金融機關、電信公司接受客戶申辦開戶、電話門號前,須先核對相關身分證件,並查明是否為本人所申辦,則又如何能苛求被告要求客戶為法規所未規定之作為。
且被告僅係網路認證服務業者,對於客戶所提供之身分資料等文件並無向大陸地區查證真實性之實質查核權限與能力,縱客戶提供真實身分資料,亦有可能利用其服務從事不法行為,更遑論本有不法意圖之不法集團成員,倘提供偽造之身分資料使用服務,被告亦無法判斷其真偽。
甚者,申辦網路電商平台帳號除門號認證外,亦需要他人個資之配合,此種透過駭客或不法方式大量取得他人個資,並在電商申設帳戶之犯罪手法非鮮見,屬於有組織縝密之犯罪,並非單靠被告提供之「手機簡訊認證」服務所能達成,更難僅以被告未嚴格控管並確實查核客戶身分為由,率以推論被告容任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被告提供之服務作為犯罪工具,而以上開罪責相繩。
㈦現今電信普及,申辦電信門號雖屬容易,然被告所提供「手機簡訊認證」服務之對象係大陸地區人民,而礙於兩岸關係之現狀,大陸地區人民向臺灣地區之電信公司申請電信門號使用有其困難,此即為被告提供本案「手機簡訊認證」服務之緣由,被告基於此種需求而經營法無明文禁止之商業服務,此種因科技商業發展,將法律未明確規範之商業行為所生風險,因主管機關未順應時代發展而立法管制;
加上中華電信公司浮濫出租預付門號;
此外網路電商平台亦未比對帳號實際申請人與門號申登人是否相符,共同肇致犯罪集團成員運用上開漏洞從事違法行為,此等風險之實現並非被告所能控制,自無法歸責於被告。
況此服務本身並非專供詐欺或不法犯罪之用,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簡訊認證服務而可得知詐騙集團之詐欺或其他不法犯行,則被告能否於提供簡訊認證服務時即事先得知客戶使用服務之目的,而進行監督,以防止詐欺等不法行為,容有疑義。
是本件顯無法因客戶使用簡訊認證服務註冊帳號從事不法,即認定提供簡訊認證服務業者對前開不法行為有所認識或預見,逕令被告擔負本件罪責。
五、綜上,本案尚難排除被告主觀上係單純提供「手機簡訊認證」商業服務之可能性。
至公訴意旨所舉上開供述、非供述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有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之確信,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之說明: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793號併辦意旨書認被告所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與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編號7(即附表編號27、28)相同,為同一次提供門號之行為,僅係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欺不同之被害人,本案與該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開起訴之效力所及,爰移請併案審理。
惟被告經起訴之部分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則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瑾、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蓉、黃則儒追加起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號碼 申辦人名稱 申請日期 拍賣帳號 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認證時間 告訴人/被害人 簽約公司 簽約日期 1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 110/1/26 16:32:05 被害人陳琪惠 東莞博客來公司「陳志杰」 110/2/25 2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7/10 露天市集帳號:zxc112255 110/5/6 14:59:20 告訴人張婷怡(原名張淅宜) 卓薈公司「李典琴」 110/2/23 3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露天市集帳號:iv1vf 110/10/28 15:58:03 被害人周淑惠 林和公司「袁帥」 110/6/9 4 0000000000 鑫澤坊公司 109/3/23 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 111/3/28 16:13:26 告訴人張欽正 京姿公司「楊起捷」 110/3/25 5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 111/1/20 17:09:41 被害人謝馨韻 東莞博客來公司「陳志杰」 110/2/25 6 0000000000 鑫澤坊公司 109/3/23 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 111/6/11 17:19:07 告訴人黃棟評 京姿公司「楊起捷」 110/3/25 7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12/28 蝦皮拍賣帳號:bie70ctix5 111/3/1 14:19 告訴人劉家茵 曼杰公司「袁媛」 111/3/1 8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露天市集帳號:chukhim0524 110/1/26 11:24:41 告訴人曾煥仁 至成公司「方銘杰」 110/1/18 9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2/31 蝦皮拍賣帳號:dionedyr 110/4/12 16:18:50 告訴人林瑞騰 至成公司「方銘杰」 110/3/5 10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露天市集帳號:rhkte 110/11/23 14:36:01 告訴人郭周麗珠 林和公司「袁帥」 110/6/9 11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12/28 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 111/10/7 17:20:53 告訴人蕭兆江 商霖公司「蔣丁丁」 111/9/26 12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12/28 蝦皮拍賣帳號:bx21g2a2iw 111/4/27 11:24:47 告訴人張恩瑜 悅通達公司「羅建平」 111/4/22 13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7/10 露天市集帳號:qsz786 110/2/3 16:05:35 告訴人邱素真 親子座公司「黃禮宏」 110/7/20 14 0000000000 鑫澤坊公司 109/3/23 蝦皮拍賣帳號:neogtw 109/4/9 23:15:19 被害人吳宗翰 旭揚公司「楊荻」 109/3/16 15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 112/6/21 15:42:25 被害人莊于婷 東莞博客來公司「陳志杰」 110/2/25 16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12/28 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 112/7/25 15:39:58 被害人蕭紫吟 百需公司「王勇」 111/9/25 17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露天市集帳號:hantel2937 110/1/26 14:10:51 同案被告唐華珮 至成公司「方銘杰」 110/1/18 18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露天市集帳號:ganov8568 110/1/26 11:03:05 另案被告林瑾萍 至成公司「方銘杰」 110/1/18 19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露天市集帳號:brian3958 110/3/1 16:55:51 被害人李凌風 無享生活公司「張寧」 109/11/18 20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露天市集帳號:liaviat1213 110/1/26 14:33:42 同案被告楊逸弘 至成公司「方銘杰」 110/1/18 21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2/31 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 111/8/31 13:54 被害人朱家君 姚溯公司「姚德華」 111/2/26 22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蝦皮拍賣帳號:phkdpp 110/7/27 17:09:26 被害人吳尚杰 權傾公司「唐昭文」 110/7/7 23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蝦皮拍賣帳號:7lkhh6xyxc 110/9/23 17:47:19 告訴人陳立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24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蝦皮拍賣帳號:qx17ol21uc 110/9/23 17:51:10 被害人吳尚杰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25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蝦皮拍賣帳號:81i65l0c2d 110/9/23 17:54:46 被害人吳尚杰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26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蝦皮拍賣帳號:05d70txk75 110/9/24 11:15:28 被害人吳尚杰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27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蝦皮拍賣帳號:d_udto1ugh 110/9/24 11:27:26 告訴人陳憶潔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告訴人陳立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告訴人彭光輝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28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蝦皮拍賣帳號:q2w9q0jcka 110/9/24 11:53:16 告訴人陳憶潔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告訴人陳立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告訴人彭光輝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29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蝦皮拍賣帳號:4o3r3wfwwp 110/9/24 11:58:10 告訴人陳憶潔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告訴人陳立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告訴人沈學美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30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蝦皮拍賣帳號:hjopaxylzv 110/9/24 12:03:05 告訴人蔡巧倪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告訴人陳立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告訴人沈學美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31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蝦皮拍賣帳號:a_tgq2l3i1 110/9/24 14:19:38 告訴人陳憶潔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告訴人沈學美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32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蝦皮拍賣帳號:kub_wx8825 110/9/24 14:24:09 告訴人陳憶潔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告訴人陳立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告訴人沈學美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33 0000000000 鑫澤坊公司 109/3/20 蝦皮購物帳號zhang00105 109/4/1 2:23:58 劉晏甯 東莞生洋營銷策劃有限公 109/3/20 34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7/10 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 111/3/9 10:23 被害人張雯梅 京智公司「賴華亮」 110/9/15 35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6/4 蝦皮拍賣帳號:r4vv6hknss 109/10/5 15:27 告訴人辜惠文 艾爾洛斯公司「林宇浪」 110/12/29 36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7/10 露天市集帳號:xyq5376 110/3/3 10:10:50 告訴人徐永泉 親子座公司「黃禮宏」 109/7/20
附圖一:
編號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註冊證號 核准延展 專用期限 專用商品名稱 1 天裕行公司 00000000 113/03/31 噴槍、噴洗機、噴漆槍、動力噴霧器。
2 天裕行公司 00000000 122/07/15 去污液,去污劑,去污水,衣物霉點清潔劑,衣物斑點清潔劑,坐墊用污點去除劑,去污清潔劑,衣物霉點斑點清潔劑,非人體用清潔劑。
3 王仲鵬 00000000 116/06/15 照明器具;
化學發光照明棒;
吊燈;
日光燈;
手電筒;
燈泡;
燈管;
太陽能燈;
車內照明燈;
緊急照明燈;
汽車用 燈泡;
燈罩;
水族箱用照明燈;
照明用發光管;
路燈;
發光二極體照明燈;
充電式照明燈;
發光二極體照明器具;
交通工具用照明裝置;
車燈。
附圖二:
編號 著作權人 著作權圖樣 著作權圖樣 1 風雅小舖公司 2 曾華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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