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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楊天立
被 告 北一資訊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宗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2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科刑意見陳述狀及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附件:刑事科刑意見陳述狀及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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