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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STEFANL SUMAMPOW」之記載,均應更正為「STEFANI SUMAMPOW」。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核屬當事人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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