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簡,2801,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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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簡字字第280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姓名「STEFANL SUMAMPOW」應更正為「STEFANI SUMAMPOW」、統一證號「C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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