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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唐靖珈
被 告 甘智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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