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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鄭仲原
被 告 賴宏建
上列被告賴宏建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3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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