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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王任賢 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73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182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王任賢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發言均為不實指控,檢察官未予查證,僅以被告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8篇新聞報導,即採信其辯詞,原不起訴處分書完全未交代如附表二所示之新聞報導與被告指控有何連結。
又被告提出如附表二編號2(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之報導,明顯晚於附表一編號2(日期111年10月16日)之不實指控,檢察官引用未來發生之新聞佐證被告已盡查證義務,明顯違反時序。
被告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感染科主治醫師、中華民國防疫學會理事長,曾於SARS期間擔任衛生署疾病管理局中區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指揮官,具醫療公衛專業背景,對於疫苗議題文章及數據之解讀能力,應較一般民眾為高,且其發言影響力非一般民眾可比擬,被告自有查證與相當之注意義務。
但被告刻意捨棄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等政府部門完整公開之資訊、專業報告進行查證,僅以如附表二所示之8篇新聞報導作為查證依據,恐有「外行領導內行」之嫌,難謂其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被告有妨害名譽之主觀犯意甚明。
㈡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文章,貶損聲請人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製造COVID-19疫苗(下稱高端疫苗)之技術為「低端技術」,並質疑售價過高、聲請人涉嫌行賄官員、提供縣市長選舉競選經費云云。
惟高端疫苗技轉自美國國衛院,與莫德納(Moderna)疫苗出自相同實驗室,疫苗抗原與諾瓦瓦克斯(Novavax)均為棘蛋白,大同小異,並非低端技術,被告所指「低端技術」與事實不符。
且依告證6之美國國防部官網宣布「提供16憶美元供Novavax生產與測試(不含前期研發)」,換算每劑至少16億美元,且聲請人公司之相關內線交易案件,業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被告所指高端疫苗售價過高、聲請人涉嫌行賄官員、提供縣市長競選經費等,顯背離事實。
㈢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文章,扭曲高端疫苗為「無效疫苗」、「安慰劑」,並抹黑高端疫苗係以違規方式取得緊急使用授權(EUA)云云。
惟衛福部於110年6月10日公布「國產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審查標準」,110年7月19日獨立審查小組審查後,顯示高端疫苗之中和抗體不劣於AZ疫苗,為有效之疫苗,且審查時所採用之「免疫橋接方式及標準」亦是行之有年且為多國採納,符合世界檢驗標準,被告竟以日本入境規定扭曲高端疫苗為無效疫苗,足證被告有損害聲請人名譽及商譽之真實惡意。
㈣被告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文章,指聲請人無疫苗製造經驗,只是間炒股公司云云,但聲請人為PIC/S GMP認證有能力製造疫苗之廠商,尚有研發腸病毒71型、登革熱、新型流感等疫苗,被告之不實指控足以貶損聲請人商譽。
㈤被告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發言,質疑死亡率之計算,指高端疫苗保護力報告由曾經擔任補教名師之疾管署防疫人員操弄數據以協助「補考」過關、「對雞蛋過敏產生過敏性休克猝死」云云。
但高端疫苗均係依審查會程序提出報告,並無緊急補件之情形;
且高端疫苗係採先進細胞培養製程,非傳統雞蛋培養,無雞蛋過敏之疑慮,相關資訊於公司官網及網路公開資訊皆可輕易查詢;
另疫苗安全性、疫苗保護性為兩個不同概念,被告竟故意混為一談而誤導民眾,被告所言與事實不符,顯有惡意或重大輕率。
㈥被告於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記者會中,為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發言,指傳統疫苗是在生物工業廠製造,聲請人則為生化工業廠云云。
惟疫苗產業並無所謂「生物工業廠」一詞,我國所有疫苗場均為「生物製劑廠」,聲請人公司名稱亦使用「生物製劑」等字,被告散佈聲請人為生化工業廠,使民眾誤信高端疫苗為化學合成產品而非生物製劑。
同日記者會中被告又指聲請人代理之四價流感疫苗為「粗製濫造」云云。
惟聲請人代理韓國GC Biopharma為韓國最大流感疫苗供應商,迄今已供應63個國家流感疫苗且累積銷售達3億劑,並通過世界衛生組織認證,實際上108年在我國大型醫療院所完成第三期臨床試驗,數據優異、效果卓越,並於112年3月合法取得藥證,並非「粗製濫造」。
㈦綜上,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之處分,均有證據或事實未予斟酌及調查之處,且尚嫌率斷,爰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第2項規定:「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
但第321條前段或第323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聲請人以被告涉有妨害名譽等罪嫌,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18182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731號駁回再議,高檢署處分書於112年10月18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高檢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731號卷第43頁)。
而聲請人於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後10日內之112年10月26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有刑事委任狀、蓋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之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可查(見本院卷第5、33頁),此外,亦查無聲請人有何不得提起自訴之情形,經核本件聲請,程序上係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二雖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修正理由一、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三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
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
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院之判斷:㈠關於被告所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同法第313條第2項之加重妨害信用罪嫌、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罪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嫌,檢察官以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言論前,已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新聞報導,且政府採購高端疫苗時,高端疫苗並未完成三期試驗、防護力僅極少數國家認可,同時另涉及多起內線交易弊端遭檢調偵辦等,均經媒體廣為報導,並參考監察院112年3月1日公布之調查報告,認被告並非憑空杜撰,且被告雖具醫療及公衛專業背景,但其非聲請人之公司內部人,可取得之資訊有落差,自難要求被告負較高之查證義務,故認被告發表文章、言論已合理查證且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且被告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等情,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已於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檢察長亦於駁回再議處分書中,詳述所為認定之理由,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認所為認定理由均已論列詳盡,認事採證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處,故本院援為駁回本件聲請之理由。
㈡就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應予駁回之理由,補充說明如下: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意旨參照)。
又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所定不罰之要件。
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
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亦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
準此,倘若行為人所評論之事涉及多數人的公共利益,此類型事務即應屬可受公評之事,為達到監督公眾事務的效果,言論自由於此所受的保護自應較高於個人名譽權,以發揮言論自由於憲法保障上最大的價值。
⒉聲請人指被告提出如附表二編號2(日期111年10月20日)之報導,明顯晚於附表一編號2(日期111年10月16日)之不實指控,且被告具醫療公衛專業背景,卻刻意捨棄衛福部等政府部門完整公開之資訊、專業報告進行查證,僅以如附表二所示之8篇媒體報導作為查證依據,有「外行領導內行」之嫌,其顯有妨害名譽之主觀犯意云云。
查,依卷附監察院112年3月1日公布之調查報告及新聞稿(見他字第11357號卷第427至459頁),指政府部門「公布之資訊尚不足以使民眾對疫苗政策之諸多質疑獲得釐清,允應公開更完整之疫苗決策資訊」、「國際間對於透過此方式判定保護力雖未否定但也未有共識,食藥署卻採用以免疫原性做科學上合理的連結或推估,其提案及決策機制之說明仍有不足,且未公布當時之會議紀錄」,督促衛生福利部進行檢討改善等語,足見聲請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點發表文章、言論時,可自官方獲取專業資訊來源有限,聲請人指被告刻意捨棄政府部門完整公開之資訊、專業報告云云,並非可採。
而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報導,作者不乏專業醫學教授或社團,部分並引用自華盛頓郵報、BBC NEWS等國際媒體報導,亦難認有聲請人所指「外行領導內行」之情形。
又被告發表如附表一編號2之文章(日期111年10月16日)前,曾有如附表二編號1、3、4之其他文章公開,且被告亦曾提出111年5月1日、同年5月2日、同年9月12日、同年10月15日有關質疑貪瀆、籌措選舉經費之新聞報導在卷足憑(見他字第11357號卷第179至184、197至198頁),要難指被告未盡合理查證。
本院綜觀附表二所示之文章及卷內各項證據資料,可認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言論時,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並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且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⒊聲請人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文章,貶損高端疫苗為低端技術、售價過高、指涉聲請人涉嫌行賄官員、提供縣市長競選經費,均與事實不符云云。
惟附表一編號1所示文章之完整文字為「高端其實是低端技術的疫苗,只要看這類疫苗的高端貨『諾瓦瓦克斯』...」,是被告於偵查中辯稱:其此部分發言,僅在比較疫苗技術之新穎性、進步性,並無絕對優劣區分等語(見他字第11357號卷第70頁),尚屬可採。
又關於疫苗價格、涉嫌行賄官員及提供縣市長競選經費等節,聲請人雖提出告證6文章(見他字第10520號卷第19至20頁),但由該文章內容僅可知美國政府投入16億美金之補助以供生產測試諾瓦瓦克斯疫苗,然政府補助金額是否會全部反映在疫苗售價上,尚未可知,且在被告發表此篇文章前,如附表二編號3、4之新聞報導已提到各國採購疫苗價格;
又斯時聲請人公司股票尚有數個內線交易案件尚在偵查中,迄至112年間始陸續為臺北地檢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作成不起訴處分,此有相關新聞報導、該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見他字第11357號卷第191至195頁、本院卷第103至134頁);
另在被告為發表此篇文章時,已有新聞報導質疑政府官員涉貪、疑似籌選舉經費,且聲請人之董事長本人、總經理所創立之公司曾有捐贈政治獻金之情形,此有111年5月1日、同年5月2日新聞報導、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詢平臺資料在卷可按(見他字第11357號卷第179至180、197至201頁),是被告參考新聞報導之疫苗價格,並綜合相關政治獻金捐款資訊、新聞媒體報導官員涉貪及籌措選舉經費等,合理懷疑我國政府採購之高端疫苗價格偏高,並監督政府官員、縣市長候選人有無涉及貪瀆及不法政治獻金而發表文章,自屬對於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⒋聲請人指被告如附表二編號3、4之文章,扭曲高端疫苗為「無效疫苗」、「安慰劑」,並抹黑高端疫苗係以違規方式取得EUA云云。
惟觀諸附表二編號3之文章,其完整文字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擬開放『高端戰士』重新接種其他廠牌的疫苗,以符合日本入境規定,這項政策的推出等於是官宣高端疫苗是無效的疫苗」、「如果再看到指揮中心為高端疫苗成功上市接種,出動大量專家吹牛疫苗的效果,甚至還在臨床試驗解盲前就請專家違反規定現身說法疫苗的安全性,結果證實是打了安慰劑,真是『高端如此多嬌,引無數英雄競折腰』」,依前述文字,被告指高端疫苗為無效疫苗,係著眼於施打高端疫苗者無法符合日本入境規定,政府為因應國人前往鄰近日本所採行之補施打其他廠牌疫苗措施,並非直指高端疫苗之保護力不足,要難指為不實言論,且亦屬適當之評論。
又被告所提及「安慰劑」一詞,係指高端疫苗在試驗階段,有區分實驗組和對照組,即部分受試者施打高端疫苗、部分受試者施打安慰劑,復有卷附110年7月16日東森財經新聞之標題為「陳建仁自曝打到安慰劑,王鴻薇追打:何以替高端掛保證?」報導、王鴻薇臉書擷圖、陳建仁臉書擷圖可佐(見他字第11357號卷第343至346頁),被告所言並無不實之處。
再者,前揭監察院112年3月1日公布之調查報告及新聞稿,指「國際間對於透過此方式判定保護力雖未否定但也未有共識,食藥署卻採用以免疫原性做科學上合理的連結或推估,其提案及決策機制之說明仍有不足,且未公布當時之會議紀錄」,督促衛福部改進(見他字第11357號卷第456頁),另有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聞報導質疑採用「免疫橋接」取代三期試驗之合理性,則被告質疑政府違規發給高端疫苗EUA,亦屬適當評論之範疇。
⒌聲請人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5之文章提及聲請人無疫苗製造經驗,只是間炒股公司,但聲請人為PIC/S GMP認證有能力製造疫苗之廠商,有研發腸病毒71型、登革熱、新型流感等疫苗,被告所述不實云云。
惟聲請人公司在109年起始因COVID-19疫苗有營業收入,在此之前,並無疫苗之營業收入,且腸病毒71型、登革熱、新型流感疫苗均處於試驗階段,此有聲請人104年至110年營運概況資料在卷可稽(見他字第11357號卷第355至368頁)。
又109年至111年間,政府採購之四價流感疫苗,投標廠商包括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疫苗產包括我國、德國、法國,並未見聲請人投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告證17之決標公告(含投標廠商)資料在卷可查(見他字第11357號卷第487至509頁)。
復參考聲請人之公司網頁,顯示111年間聲請人研發之腸病毒71型疫苗、登革熱疫苗、四價流感疫苗進入臨床試驗階段,於112年3月13日四價流感疫苗始取得藥品許可證、112年4月13日腸病毒71刑疫苗取得藥品許可證,登革熱疫苗仍在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階段,此有聲請人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憑(見他字第11357號卷第35至37頁、本院卷第95至102頁)。
是依上各情,堪認被告發表此篇文章時,聲請人尚無製造疫苗而為政府採購之紀錄,聲請人自難以該公司事後疫苗研發成果,回溯指被告當時發表之文章有不實之情形。
⒍聲請人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發言,質疑死亡率之計算,指高端疫苗保護力報告由曾經擔任補教名師之疾管署防疫人員操弄數據以協助「補考」過關,但聲請人並無緊急補件之情形,且被告所稱「對雞蛋過敏恐產生過敏性休克猝死」與事實不符,被告故意混淆疫苗安全性、疫苗保護性兩個不同之概念云云。
惟觀諸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新聞文字,被告並未提及聲請人有緊急補件之情形,僅係質疑疾管署對於高端疫苗保護力之評估方式;
且由該篇新聞引述被告「高端是次單位蛋白質疫苗,雖有在接種半小時內可能因對雞蛋過敏,產生過敏性休克猝死,多數僅能引起免疫反應,與死亡沒有關係,以死亡率評估其疫苗保護效果不被國際認可,疫苗保護力能不能過關,重點在第3期試驗成果」之說法,可見被告並未強調施打高端疫苗致過敏休克死亡乙事,僅係依其專業知識說明各種施打疫苗可能發生之不良反應,且被告重點在於指出疫苗保護力之評估關鍵在於第3期試驗成果,並無混淆疫苗安全性、保護性之情形,故仍屬適當評論之範圍。
⒎聲請人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發言,指聲請人為生化工業廠,使民眾誤信高端疫苗為化學合成產品而非生物製劑且被告稱聲請人代理之四價流感疫苗為「粗製濫造」,與事實不符云云。
惟觀諸被告發言全文,多次提及「我們國家」、「政策」,堪認被告係就國家公共衛生提出其個人批評意見,而質疑聲請人非傳統疫苗廠商,過往無顯著營運成果,在COVID-19疫情結束後,恐無存在價值,而流於生化工業廠之功能,則由我國過往採購之疫苗廠商、聲請人營運狀況(見前揭第5點說明),被告此等質疑,尚非憑空捏造,屬適當之評論。
且被告質疑聲請人代理之韓國廠疫苗為「粗製濫造」,以政府過往採購之疫苗包含國產、進口疫苗,進口疫苗多半以歐美國家生產之疫苗為主,被告對於代理疫苗之品質抱持懷疑,並指以此替代國產疫苗,恐影響國家好不容易建立之國產疫苗架構,亦均屬對公共議題適當之評論。
㈢從而,本案綜合卷內各項事證,堪認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發言,其已合理查證,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且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自難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同法第313條第2項之加重妨害信用罪嫌、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罪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據原偵查案卷所存證據資料,尚不足證明被告涉有加重誹謗、加重妨害信用、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嫌,原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書,其等認事用法並無違反經驗、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處,乃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未達起訴門檻,而先後為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核無不合。
聲請人猶執前詞,指摘不起訴及駁回再議等處分為不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媒體平台 言論或文章內容 證據出處 1 111年8月24日 中時新聞網(王任賢文章) 標題「總統級封存 陳時中獨享的秘密」文章,內容提及「高端其實是低端技術的疫苗,只要看這類疫苗的高端貨『諾瓦瓦克斯』,美國只定價5美元,就可知道指揮中心以881元台幣保障收購高端疫苗有多麼滋潤,而且這些肥水不落外人田,還是個地道的『綠能』」、「台灣的疫苗採購價是偏高到特高。
中間的差價想也知道,跟台灣人買軍火一樣,同時進了台灣人與外國廠商的口袋。」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91至92頁 2 111年10月16日 中時新聞網(王任賢文章) 標題「時論廣場 指揮中心狗尾續貂為輔選」文章,內容提及「像高端疫苗就是在用前金先將極高層都餵飽了,當然能一路斬國光、誅聯亞、擋BNT、還能在還沒驗收前就拿到貨款。
這種斬除異己的行政效率,奇高無比,若要說高層沒有絲毫貪瀆介入,任誰也不會相信。」
、「曾經有一位防疫官員私下跟我說,如果要看一支疫苗有沒有弊案,只須看採購價是否高過200元。
...所以大家真的不要再糾結於高端買了多少錢,不論是881、750、810、1028元,每一個價錢都高出200元甚多」、「這支疫苗是支低技術水平的生化製劑疫苗,所以才能讓一個門外漢也能忽悠出疫苗,連流感疫苗的技術水平都趕不上,值不了高價的,用200元去估它,已經是抬舉了。」
、「政府一開始就如此高估高端疫苗,可見裡面的洞很大,水很深。
這些疫苗的價差及股價上下沖洗,能充分供應本次縣市長選舉的經費。」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93至94頁 3 111年10月20日17時28分許(原不起訴處分書誤載為21日) 中時新聞網(王任賢文章) 標題「重打疫苗 高端戰士成豬八戒」文章,內容提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擬開放『高端戰士』重新接種其他廠牌的疫苗,以符合日本入境規定,這項政策的推出等於是官宣高端疫苗是無效的疫苗」、「高端不過只想省下3期鄰床試驗費用,偷雞摸狗地通了所有關節,讓高端疫苗違反學理獲得EUA。」
、「如果再看到指揮中心為高端疫苗成功上市接種,出動大量專家吹牛疫苗的效果,甚至還在臨床試驗解盲前就請專家違反規定現身說法疫苗的安全性,結果證實是打了安慰劑,真是『高端如此多嬌,引無數英雄競折腰』」、「高端就是吃定了政府只要顏色對了,指揮中心就可放棄監管。
寧可花大工夫去做遊說工作,也不願意花錢做3期試驗;
寧可將疫苗的包裝顏色改成綠色,也不願意花功夫精進針筒內的疫苗質量。」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95至96頁 4 111年11月5日 聯合報A10版面(王任賢文章) 標題「捨命護高端 太投機取巧 夜襲清路障 免治變偷窺」文章,內容提及「這代表政府當初沒有白疼高端,違規發給你EUA...」、「疫苗的保護力,必須要合乎國際規定的三期臨床試驗才能給出答案,高端就是因為投機取巧,想用省錢的免疫橋接來替代...」、「高端當初根本不理會這項規定,直到國民黨智庫陳宜民教授公布了高端疫苗全人口死亡率是其他疫苗的二.八八倍後,才由政府越俎代庖公布各個疫苗」 111年度他字第10520號卷第18頁 5 111年11月7日 中時新聞網(王任賢文章) 標題「高端偽四期 貽笑國際」文章,內容提及「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就會用高端的『偽四期』來凌駕三期」、「其實只是美國NIH公布在網上的序列,眾人皆可用」、「又被爆料根本只是間炒股公司,完全沒有疫苗製造的經驗,但卻能在政府放棄監管的情況下,產製出完全得不到國際認可的疫苗。」
、「但是數鈔票都來不及的公司,哪還會有心思顧到政府的要求。」
111年度他字第10520號卷第17頁正反面 6 111年11月22日 中國時報報導(王任賢發言) 標題「衛福部找專家操弄數據 助高端補考過關」文章,內容提及衛福部表示,委員會議審查的資料包括高端公司所繳報告、臨床單位的資料庫數據分析,與疾管署以大數據分析的疫苗保護力報告。
當時在野黨質疑,衛福部竟為高端跑資料。
王任賢進一步指出「高端疫苗保護力報告是一位曾在補教業兼職的疾管署防疫人員,該『補教名師』以操弄數據,協助高端補考過關」、「高端是次單位蛋白質疫苗,雖有在接種半小時內可能因對雞蛋過敏,產生過敏性休克猝死,多數僅能引起免疫反應,與死亡沒有關係,以死亡率評估其疫苗保護效果不被國際認可,疫苗保護力能不能過關,重點在第3期試驗成果」、「受試者接種疫苗後,在某段時間內觀察其健康表現,稱為隨訪時間,比較各家疫苗的死亡率時,該『補教名師』深知,只要將疫苗隨訪時間拉長至30分鐘以後,死亡率數據就會回歸背景值,所有疫苗表現都會差不多」之言論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25至26頁 7 112年3月29日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記者會(王任賢發言) 發言「高端疫苗廠在疫情結束以後,其實它是完全沒有價值的。
因為它等於是一個生化工業廠,它不是一個生物工業廠。
我們傳統的疫苗廠,都是生物工業,它不是生化工業。
所以它整個疫苗廠到了疫情結束以後,是沒有辦法平面擴張,也沒有辦法向上提升」、「我們國家這一次用了一個錯誤的政策,它把一個不是我們國家認可的、優良的疫苗生產的國家它把他這個疫苗引進來以後,引進來以後,還不是引進、用它原生產的那個生產的包裝,來去做三期臨床試驗,而是引進原液,原液的話成本就低了很多。
那低了很多之後,它再用本土的這個份額,來去做國內的銷售。
這個時候它的價錢,會比我們所有的本土疫苗它的價錢都要低很多。
這樣它會把我們國家好不容易建立的這個疫苗廠整個給打掉了」、「所以我們國家損失了什麼?第一個,我們國家損失了、國人沒辦法打到優良的疫苗廠的疫苗,這是第一個損失;
第二個損失是,第二個會把我們國家辛辛苦苦建立的一個國產疫苗的一個架構整個給打掉。
它為什麼會打掉呢?你看看,我們國家疫苗廠辛苦苦生產的疫苗,價錢絕對比不過一個粗製濫造,它就把這個疫苗拿來分裝了以後,就來賣給你了,這個疫苗廠的疫苗,那這樣子的話我們國家的疫苗廠還要做嗎?它不要做啦...它這是走了一個巧門,因為我們知道現在還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的期間,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的時候,我們所有的防疫物資,都可以用徵用的方法來去取得。
徵用什麼意思,我們本就不需要走採購法嘛...所以我說這個一個政策放水喔,放水怎麼放,就在我們整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它用這個東西拿去放,放的時候造成三個問題出來了。
第一個,老百姓打不到好的疫苗;
第二個,我們國家好的疫苗廠可能會被瓦解;
第三個,我們的藥監制度,這麼好的政策,被它毀於一旦」之言論。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479至483頁
附表二:
編號 新聞網站 報導日期 作者 新聞報導標題 內容摘要 相關議題 證據出處 1 未來城市網站 110年8月5日 李建璋(台大急診醫學部臨床教授) 高端疫苗保護力爭議:為什麼二期成功、三期也可能失敗? 美國生技大廠諾瓦瓦克斯(Novavax)蛋白次單位新冠疫苗,在保護力及對抗變種病毒的能力都表現優異(但諾瓦瓦克斯擁有的奈米技術和特殊佐劑是高端所沒有的,不能有100%期待)。
高端疫苗之效力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117至122頁 2 聯合新聞網 111年10月20日14時44分許(原不起訴處分書誤載為110年10月20日) 聯合報/主筆室 天價打造高端七劑戰士 世界怎跟得上臺灣 指揮中心指揮官王必勝昨天宣布,高端族有出國需求,即日起可補打接種一至三劑其他專案核准的國際疫苗。
等同一方面跟隨美國爸爸和日本大哥哥宣告「高端疫苗無效」 高端疫苗之效力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161至164頁 3 ETtoday新聞雲 110年6月11日 記者曾筠淇 高端比AZ貴10倍!「全球11家疫苗價格曝光 網驚:國產尊爵不凡」 陳時中日前在立院備詢時透露,國產疫苗採購價格單價「比750元高一點」,高端疫苗二期臨床試驗10日解盲成功,確切價格也隨之曝光,高端單劑量包裝的「預充填針劑」每劑881元,多劑量包裝(每瓶10劑)每劑則810元。
除了高端和聯亞之外,台灣也有購買莫德納及AZ疫苗,根據外媒《BioSpace》指出,莫德納每劑要價25美元至37美元(約新台幣690.2元至1021.49元);
AZ疫苗價格在不同地區的價格都不同,歐盟2.15美元(約新台幣59.36元)、英國和美國3美元至4美元(約新台幣82.82元至110.43元)、南非5.25美元(約新台幣144.94元)。
政府採購高端疫苗之價格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165至167頁 4 華視新聞網 111年8月22日 美國綜合報導 新冠疫苗多少錢 各國價格比一比 美國《華盛頓郵報》就曾經報導,在美國,BNT1劑19.5美元(587NT),莫德納1劑15美元(450NT),AZ疫苗1劑只要4美元(120NT),從表格上來看,歐盟的價格,明顯低於美國,像是輝瑞疫苗,平均每劑疫苗,歐盟就比美國要便宜24.3%。
政府採購高端疫苗之價格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169至171頁 5 上報 111年10月20日 【高端採購疑雲】藍營質疑價差6億是佣金?還是選舉經費?指揮中心再澄清 衛福部前部長陳時中今年3月8日,在立院回覆本黨費鴻泰委員質詢時曾證實,高端疫苗每劑價格是871元到881元,但根據高端公司查核年報顯示,去年年度銷售金額為32億7516萬6000元,銷售數量為444萬8318劑,平均每劑單價為736.27元,合計價格相差了6.45億元。
政府採購高端疫苗之過程、價格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185至189頁 6 信傳媒 110年6月6日 實證醫學救台灣 國產疫苗吵翻天 先搞懂臨床試驗 第三期的臨床試驗是「療效試驗」,是真正決定治療是否有效的階段。
此階段,會進行大規模、隨機分派、多中心的臨床試驗,以判斷該治療是否的確能夠適用於所有的族群,並且確實能達成預期的效果。
第三期臨床試驗,通常是四個階段當中最費時、開銷也最高的階段。
一般的藥物要上市之前,至少會需要通過第三期的臨床試驗才可能通過FDA或NDA的核准上市。
第四期的臨床試驗則是「上市後監測」。
藥物或疫苗通過第三期臨床試驗後即可上市,而第四期便是在上市後,持續監測、研究藥物實際使用時的效果與安全性。
(資料來源:美國FDA官網) 政府核予高端疫苗緊急使用授權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139至140頁 7 報導者新聞 110年6月8日 記者楊惠君、陳潔 COVID-19國產疫苗信任危機走火關鍵-比臨床試驗更需要「解盲」的決策過程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在2020年10月即公布的EUA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則要求,廠商必須提交「可以根據三期臨床療效試驗的最終分析、或此類試驗的中期分析」,意即至少要三期期中報告、至少有一半疫苗完成接種者有2個月以上的追蹤。
政府核予高端疫苗緊急使用授權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129至138頁(完整報導列印資料,見本院卷第69至86頁) 8 康健雜誌 110年8月30日 BBC News 中文 高端疫苗「免疫橋接」取代三期,合理嗎?聽專家3個角度分析 在尚未有第三期試驗的數據下,台灣衛福部於今年7月通過「高端」新冠疫苗的緊急使用授權(EUA),就是使用「免疫橋接」(immunobridging)方式進行審查,成為全球新冠疫苗首例。
政府核予高端疫苗緊急使用授權 111年度他字第11357號卷第123至1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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