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訴,1030,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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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
被 告 陳泓諭


具 保 人 潘俊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俊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泓諭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羈字第225號裁定羈押,復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諭知被告得以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潘俊希於同日提出同額現金保釋被告。

然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案件審理中經合法通知被告未到庭,辯護人亦具狀表示未能與被告聯繫,又經本院查詢被告於112年10月2日有出境紀錄,且被告拘提無著等情,有112年8月14日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112年11月27日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113年1月16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2741569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3年1月18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30000392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31日雄檢信洪112助1980字第113900878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日中檢介龍112助2411字第1139013597號函文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等件(見本院卷第29-34、39-41、153、193、213-240頁)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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