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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競學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
王君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794號),關於被告部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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