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訴,1108,2024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儷瑛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31號、第5307號、第8131號、第10303號、第10793號、第13016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2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丙○○、甲○○均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微風麗弗社區(下稱微風麗弗社區)住戶,乙○○則為微風麗弗社區之保全人員,丙○○、乙○○、甲○○因長期相處不睦而屢有爭訟。

詎丙○○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丙○○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公然以附表一編號1至20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乙○○,以附表一編號21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甲○○,以此方法具體指摘附表一行為欄所示不實事項,足以毀損乙○○、甲○○之名譽及人格評價。

二、丙○○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地點,發表附表二行為欄所示之言論,具體指摘乙○○如附表二行為欄所示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乙○○之名譽。

三、丙○○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時間,在附表三所示之地點,公然以附表三編號1至3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乙○○,足以貶損乙○○之人格評價。

四、丙○○明知對於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利用,竟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2分許,在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公然洩漏甲○○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具體言論詳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載),以此方式非法利用甲○○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

檢察官非以第1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1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自115年1月1日始施行)。

查被告丙○○固於本院審理中就本案聲請行國民參與審判,然依上開規定可知,被告並無聲請改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權利,且本案依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亦非屬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故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通常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本判決下述經本院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發表如附表一至三行為欄所示之言論,且有於上開時、地,公然傳述告訴人甲○○(下逕稱告訴人姓名)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之行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誹謗、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所發表言論及所傳述之事,事關微風麗弗社區住戶權益,與公共利益有關,所為適當評論,且我所述均為事實,本案係告訴人乙○○(下逕稱告訴人姓名)、甲○○基於個人恩怨而誣陷我,況甲○○真的有病,甲○○並以此對我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甲○○在另案刑事案件審理中亦自陳有病,我為什麼不能講云云。

經查:㈠被告有為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誹謗、公然侮辱犯行:⒈被告有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日期、時間,在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地點,發表如附表一至三行為欄所示之言論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31號卷【下稱偵2631卷】第204至208頁;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307號卷【下稱偵5307卷】第8至9頁;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793號卷【下稱偵10793卷】第9至10、12至17頁;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016號卷【下稱偵13016卷】第8至11頁;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561號卷【下稱偵22561卷】第8至13頁;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68、202頁),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勘驗告訴人乙○○所錄製之錄影畫面無訛,有附表一至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故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⒉被告所為附表一至二所示之言論,足以毀損乙○○、甲○○之名譽:⑴按刑法誹謗罪係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為其成立要件,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

⑵觀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二行為欄所示之言論內容,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精神疾病、說謊、為性犯罪行為人、有對其女或他人為性犯罪之意圖,有與其女有性交行為、有竊盜及妨害秘密犯罪行為、為脫免罪責有故意擾亂視聽行為,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1行為欄所示之言論內容,則指甲○○有與他人有不正親密關係之意圖,衡諸常情,足使行經附表一至二所示地點見聞該等言論內容之一般人,對於乙○○及甲○○產生負面觀感,顯然已致乙○○及甲○○之名譽受有貶損無訛。

故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二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足以毀損乙○○之名譽,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21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足以毀損甲○○之名譽,均堪認定。

⒊被告所為附表一、三所示之言論,足以貶損乙○○、甲○○之人格評價:被告公然在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乙○○任職之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大門外或乙○○住所門口外,以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三編號1至3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乙○○,在甲○○居住之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以以附表一編號21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甲○○,審酌被告辱罵乙○○之言論內容,不僅粗鄙地羞辱乙○○之精神狀態、與子女間關係,以此貶抑、不尊重乙○○之人格,並有害於乙○○之社會名譽,更涉及對於乙○○所從事之工作及該職業群體有所貶抑之情,足以貶損乙○○之人格評價,被告辱罵甲○○之言論內容,不僅粗鄙地羞辱甲○○之精神狀態,更將之貶抑為動物,有害於甲○○之人性尊嚴,亦足以貶損甲○○之人格評價。

⒋被告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⑴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

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

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①被告雖辯稱所為附表一至二所示之言論,均為事實云云。

就其指摘之依據,則提出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581號妨害名譽案件執行傳票(見偵2631卷第165至168頁)、照片(見偵2631卷第172頁;

本院卷第266頁)、甲○○之錄影畫面擷圖、戶役政查詢資料(見偵5307卷第39頁)、微風麗弗社區管理委員選舉資料(見偵5307卷第40頁)、甲○○111年6月8日之說明書(見偵5307卷第41頁)、微風麗弗社區住戶意見反映表(見偵5307卷第43頁)、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0號刑事案件107年10月18日之審判筆錄節錄影本(見偵10793卷第77至80頁;

偵13016卷第89至92頁;

本院卷第277至280頁)、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號刑事案件111年1月27日之審判筆錄節錄影本(見偵10793卷第73至74頁;

偵13016卷第107至108頁;

本院卷第287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7773號起訴書影本(見偵13016卷第93至94頁)、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書節錄影本(見偵13016卷第95至96頁;

本院卷第267至276頁)、被告另案110年9月2日之警詢筆錄節錄影本(見偵13016卷第99至100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529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13016卷第101至103頁)、被告另案110年10月13日之偵訊筆錄節錄影本(見偵13016卷第105至106頁)、臺灣高等法院112年3月22日院高刑敬111聲再383字第1120201808號函(見偵22561卷第63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01號刑事案件審判筆錄節錄影本及判決書節錄影本(見本院卷第147至148頁)、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766號刑事案件110年12月27日之審判筆錄節錄影本(見本院卷第283至286頁)為證。

②然此等資料,或為被告、乙○○、甲○○於另案之陳述,或為另案判決書,然均與被告具體指摘如附表一至二行為欄所示之事項難認有何實質關聯,此外,被告並未再提出其他相關事證供本院審酌其有何合理依據或顯示被告有所查證,足徵被告僅憑其主觀臆測,即重大輕率發表如附表一至二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自難認被告具體指摘如附表一至二行為欄所示之事項為真,被告公然發表如附表一至二行為欄所示具體指摘不實事項之言論,足以毀損乙○○、甲○○之名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不得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主張不罰。

③被告公然發表如附表一至二行為欄所示具體指摘事項之言論,既未有何合理依據及查證,參酌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述前為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教師,大專畢業乙節(見本院卷第365頁),足見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並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僅因與乙○○、甲○○間長期相處不睦而屢有爭訟之怨隙,即公然發表如附表一至二行為欄所示具體指摘不實事項之言論,被告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犯意甚明。

被告前揭所辯,依上說明,難以採信。

④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刑法第311條第3款固定有明文。

然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該款規定係保障人民對於與公眾事項之「意見評論」表達自由,本案被告所為具體指摘乙○○、甲○○如附表一至二所示言論,均屬事實陳述,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被告辯稱:事關微風麗弗社區住戶權益,與公共利益有關,所為適當評論云云,自不足採。

⑵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①被告以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三編號1至3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乙○○、以附表一編號21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甲○○,有害於乙○○及甲○○之社會名譽、名譽人格,足以貶損乙○○、甲○○之人格評價,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已堪認定。

②參酌被告係反覆、持續地恣意謾罵乙○○、甲○○,辱罵之內容亦粗鄙不堪,依此等言論頻率、內容,顯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且該等言論依其表意脈絡無涉微風麗弗社區或乙○○居住社區之公共事務思辯,亦非屬文學、藝術表現形式,更不具任何正面價值,綜衡上述各情,本院認相較於被告為附表一、三所示言論之表意自由,應優先保障因附表一、三所示言論而受侵害之乙○○、甲○○之名譽權,故被告所為附表一、三所示辱罵乙○○、甲○○之言論,參酌上開說明,非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而屬應依刑法第309條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

㈡被告有非法利用甲○○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之犯行:⒈被告有公然傳述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載甲○○資料之行為: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2分許,在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公然傳述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載甲○○資料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明確(見偵5307卷第8至9頁;

偵2631卷第204、207頁;

本院卷第168、202頁),並有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5307卷第171、182至184頁;

偵13016卷第209、228至230頁)附卷可參,且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勘驗乙○○所錄製之錄影畫面無訛,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12頁),故此等事實,已堪認定。

⒉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載甲○○資料屬甲○○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

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亦有明定。

經查,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載甲○○資料,為甲○○至特定醫院特定科別為醫師診察及治療之個人資料,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

⒊被告公然洩漏甲○○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⑴按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因為甲○○拿她疾病(疾病名稱詳卷)的診斷證明對我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另一案甲○○遭本院判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甲○○上訴後,自己向臺灣高等法院說她長期在某醫院看某科(醫院及科別名稱詳卷)等語(見偵5307卷第8至9頁;

偵2631卷第204頁),足見被告係因與甲○○間之民事事件及告訴甲○○之刑事案件審理中,因甲○○提出之診斷證明或甲○○之陳述,始知悉甲○○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甚明。

然該等資料既未經甲○○自行公開,亦未合法公開,被告復未得甲○○同意,即逕自公然傳述而洩漏之,則被告所為已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且足生損害於甲○○,堪以認定。

⑶被告固以前詞辯稱:甲○○真的有病,甲○○並以此對我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在甲○○刑事案件審理中亦自陳有病,我為什麼不能講云云。

然甲○○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罹患特定疾病,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自陳有特定疾病,因須公示之判決書對此個人資料有所遮隱,且法院固係公開審理,亦僅當時在庭之人得以見聞,尚與甲○○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有別,故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難以憑採。

⒋被告主觀上具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遭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之情,被告顯係明知對於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利用,竟仍以公然洩漏之方式非法利用甲○○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被告主觀上具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亦堪以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㈣被告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無調查必要性,應予駁回:⒈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所稱依刑事訴訟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9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固聲請傳喚乙○○、甲○○到庭接受被告之對質、詰問。

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依上述證據足以認定,本院並未將乙○○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指述、甲○○於警詢時之指述採為判斷之依據,而本案被告犯罪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必要,故縱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亦無損於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故被告此部分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並無調查必要,爰依同法第163條之2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

⒊被告雖於113年3月18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勘驗被告於112年4月17日經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錄影錄音光碟,並辯稱:檢察事務官變造筆錄,且該詢問影片中自影片時間2分至13分完全沒有聲音云云。

惟查,被告前於112年12月25日準備程序中,對於被告於112年4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已供承:我先前的陳述經我確認,都是出於我的自由意志等語(見本院卷第166頁),足見112年4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所記載被告當時供述之內容,業經被告於112年12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確認無訛,被告於113年3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翻異前詞,改稱該詢問筆錄係遭檢察事務官變造云云,既未能明確指出該詢問筆錄何處之記載有誤,復未指出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有何處與該詢問筆錄記載不合,故被告此部分聲請,並無調查必要,爰依同法第163條之2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就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⒉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10關於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部分之論罪法條,漏未論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㈡接續犯: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如附表一編號2、3、5、10、11、14、21所示公然發表足以毀損乙○○、甲○○名譽之不實事項及辱罵乙○○、甲○○之言論,係於同日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三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公然辱罵乙○○之言論,係於同日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想像競合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

㈣數罪併罰: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誹謗犯行、犯罪事實二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誹謗犯行、犯罪事實三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公然侮辱犯行、犯罪事實四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三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公然侮辱犯行,及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1就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認係想像競合犯,就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1就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公然侮辱犯行,及犯罪事實四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認係想像競合犯,依上說明,均有誤會,附此敘明。

㈤犯罪事實擴張:公訴意旨雖未論究附表一編號2就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粗體底線文字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3粗體底線文字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5就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粗體底線文字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9粗體底線文字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20粗體底線文字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21就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粗體底線文字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二編號1粗體底線文字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三編號2就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粗體底線文字所示之公然侮辱犯罪事實、附表三編號3粗體底線文字所示之公然侮辱犯罪事實,惟此部分各與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為誹謗、公然侮辱之犯罪事實間,具有單純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㈥量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乙○○、甲○○因長期相處不睦而屢有爭訟。

詎丙○○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糾紛,仍率然以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三編號1至3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乙○○,並發表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二編號1至5行為欄所示不實事項具體指摘乙○○,以附表一編號21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甲○○,並發表附表一編號21行為欄所示不實事項具體指摘甲○○,足以毀損乙○○、甲○○之名譽及貶損乙○○、甲○○之人格評價,侵害乙○○、甲○○之名譽法益非微,所為顯欠缺尊重他人人格及名譽,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後態度,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誹謗、公然侮辱遭判決有罪確定之品行,及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述前為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教師,獨居,須補貼孫子之生活狀況,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6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有期徒刑及拘役如易科罰金暨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係於一定期間內所犯,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允宜將重複非難之部分予以扣除,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並衡酌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刑期暨其總和等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7款規定,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共26罪,如附表三所示3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各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1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6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原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日期 時間 地點 行為 證據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11年12月6日 下午7時1分許 乙○○住所門口(地址詳卷,下同) 對乙○○辱罵:「你這隻豬哥」、「你有妄想症,你有幻想症,你是變態色狼,不知羞恥」、「有豬哥嗎(臺語)!有豬哥嗎(臺語)!要給人幹到哀哀叫、要給人幹到流血流滴(臺語)」、「在我們社區做賊喊抓賊,你真夭壽(臺語)」、「你不知羞恥、不知見笑(臺語)」、「做賊喊抓賊」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至219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631卷第12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205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111年12月8日 上午7時40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妄想,你妄想要把誰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這做賊喊抓賊(臺語)」、「這裡有變態色狼,要給人幹到哀哀叫、要給人幹到流血流滴(臺語),這裡有變態色狼,這裡有變態色狼,而且做賊喊捉賊(臺語)」、「他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他妄想要幹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有性犯罪意圖、為性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3016卷第209至211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7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5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上午7時45分許 對乙○○辱罵:「他妄想要把誰幹到哀哀叫、要把誰幹到流血流滴(臺語)」、「做賊喊捉賊(臺語)」、「法院認證的,你是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有性犯罪意圖、為性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3016卷第209、212至213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7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5至206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上午7時49分許 對乙○○辱罵:「你在妄想幹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這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之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3016卷第209、214至215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7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6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上午7時50分許 對乙○○辱罵:「你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你在妄想幹誰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這做賊喊捉賊,你賊比人惡(臺語)」、「你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有性犯罪意圖、為性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3016卷第209、215至216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7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6頁)。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111年12月12日 下午3時32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是有變態的,你是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你不知羞恥,你不知見笑(臺語),你幹誰幹到哀哀叫、幹誰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有無幹你女兒(臺語)、做賊喊捉賊(臺語)」、「你有妄想症、幻想症啦,嚴重的」、「到法院,認證你就是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法院認定,你就是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與其女有性交行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3016卷第209、216至220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79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6至207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下午3時40分許 對乙○○表示:「幹誰要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我是要問你,你有沒有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我就是去你家啊,問你女兒,他有沒有妄想症啊,有沒有妄想把她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與其女有性交行為或對其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27至229頁;
偵13016卷第209、220至222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2份(見偵2631卷第129頁;
偵13016卷第81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7頁)。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112年12月23日 下午6時46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變態色狼,你有妄想要幹你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沒(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303號卷【下稱偵10303卷】第91至92頁)。
2.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7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12年12月25日 下午6時13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變態色狼,你有沒有幹你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沒(臺語)?」、「你有沒有妄想,妄想把你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你很夭壽(臺語)」、「你老公有妄想症、幻想症」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與其女有性交行為或對其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至93頁)。
2.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8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下午6時27分許 對乙○○辱罵:「你這個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你有沒有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我們社區做賊喊抓賊(臺語)」、「在我們社區做賊喊抓賊(臺語)」、「你要把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93至94頁)。
2.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8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下午6時35分許 對乙○○辱罵:「做賊喊抓賊(臺語),為非作歹」、「你是變態色狼,你是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94至95頁)。
2.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8頁)。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12年12月26日 下午6時13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有妄想症的變態色狼」、「你老公有妄想症,要把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就是有妄想症,要把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我們社區做賊喊抓賊(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95至98頁)。
2.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8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年12月27日 中午12時21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你有妄想症、幻想症,要把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有沒有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這做賊喊捉賊(臺語)」、「你要幹人全家,要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妄想啦,你有沒有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要住戶知道你這個是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3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12年1月10日 下午7時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你有妄想要幹你自己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沒,你不知見笑(臺語),在社區做賊喊捉賊(臺語)」、「你有妄想症、你有幻想症,你豬哥(臺語)」、「你在社區給我偷拿信、偷看信」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有竊盜及妨害秘密犯罪行為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31至232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131號卷【下稱偵8131卷】第4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9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2年1月19日 下午2時7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妄想跟人家的女兒,有沒有妄想跟你自己的女兒,有沒有,我會問你有沒有妄想跟你自己的女兒,你把她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有沒有妄想要幹人家全家,你有沒有妄想要幹你自己的全家」、「我問你有沒有妄想,有沒有妄想要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有病、你有病,要把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有病,他有沒有病,有沒有妄想幹他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有沒有,你有沒有妄想要幹你全家,你不知羞恥」、「你有沒有妄想要幹你自己的女兒,有沒有,你為什麼要妄想幹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要妄想幹人家全家,把人家媽從墳墓挖出來幹,你,真夭壽,你有沒有妄想,你有沒有妄想,妄想幹你自己全家,把人家媽從墳墓挖出來幹,你太夭壽、真夭壽,你真夭壽」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68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5至2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4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12年1月19日 下午6時5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你這變態色狼,你這隻豬哥」、「他不會現在在做奴才」、「他有病耶,有病耶,病到很嚴重耶(臺語)」、「有妄想症、幻想症啦,要幹人家全家,要把人家媽從墳墓挖出來幹,要把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有沒有妄想幹他自己的女兒?有沒有?」、「不知見笑(臺語),有病,病得很嚴重」、「不知見笑(臺語),不知見笑(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罹患妄想症、幻想症、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32至234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8131卷第4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9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下午6時44分許 對乙○○辱罵:「你有幻想症、妄想症的變態色狼」、「你白白賊賊最厲害啦,你嘴一開,白賊話就一大堆啦(臺語)」、「很會就不會還在做奴才啦」、「你不學無術」、「你要把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有沒有妄想、妄想要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有沒有?你有沒有妄想?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有沒有妄想幹你全家?有沒有妄想要把人家的媽從墳墓挖出來幹?有沒有妄想幹你自己的媽?」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說謊、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34至235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8131卷第4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9至210頁)。
11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2年1月27日 下午4時13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這個變態色狼有嚴重的精神病哦,真的有精神病喔(臺語),這個不是只有,有嚴重的精神病喔,我不怕他告我,他在錄,他有嚴重的精神病,嚴重、非常嚴重的精神病,非常嚴重的精神病,你乙○○,你有非常嚴重的精神病」、「每個住戶我都會講,你有嚴重的精神病,把我沒有病的陷害到精神病院,你和甲○○都是有精神病的,都是有精神病的」、「就是你有嚴重的精神病」等語,並以此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0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9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4至215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下午4時18分許 對乙○○表示:「你有這個病(臺語),你明明有妄想、幻想症,你有妄想、幻想症」、「你確實有妄想、幻想症」、「你不只妄想要把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妄想要幹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有妄想、你妄想、你妄想、妄想」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有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1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9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5頁)。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112年1月27日 下午7時20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你這隻豬哥(臺語),你這個變態色狼」、「你豬哥(臺語)」、「你幹你自己的女兒,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這個變態、你豬哥(臺語),你病得很嚴重(臺語),你變態很嚴重,你這隻豬哥(臺語),你病得很嚴重(臺語),你要把誰幹到哀哀叫(臺語)、要把誰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幹你自己的女兒,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這隻豬哥(臺語),你病得很嚴重(臺語)」、「你這個有神經病、你這個有神經病(臺語)」、「你妄想幹誰,豬哥(臺語),變態,變態」、「你有嚴重的精神病,你有嚴重的精神病,你病得很嚴重(臺語),你病得很嚴重(臺語),還做賊喊抓賊(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與其女有性交行為或對其為性犯罪意圖、有性犯罪意圖、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98至100頁)。
2.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793卷第19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10至211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2年1月28日 下午3時54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妄想幹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就妄想回去幹你自己的女兒卡實在啦,你這樣秋,你這樣秋,你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你要妄想幹誰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這樣秋,你就回去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2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1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5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112年1月31日 下午7時53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變態色狼」、「你要給誰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為什麼不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讓她哀哀叫、幹到讓她流血流滴(臺語)」、「你做賊喊抓賊,你不知見笑(臺語)」、「你要給誰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妄想,你妄想,你為什麼不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讓她哀哀叫、幹到讓她流血流滴(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100頁)。
2.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793卷第19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11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下午8時15分許 對乙○○辱罵:「變態色狼,你很秋喔(臺語,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誤載為你豬哥喔,應予更正),你很秋喔(臺語),你很秋喔(臺語),你不是只有這樣喔,你還有妄想、幻想症、有嚴重的精神病,你,有嚴重的精神病」、「你秋(臺語),你秋(臺語),妄想要給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你為什麼不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讓她哀哀叫、幹到讓她流血流滴(臺語),你做賊喊抓賊(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罹患妄想症、幻想症、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101頁)。
2.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793卷第21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11頁)。
15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2年2月1日 中午12時16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講說你想要給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在這做賊喊捉賊(臺語)」、「他是要把誰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比較快啦,不知羞恥」、「我還是會繼續講,你還有嚴重的精神病,你還有嚴重的精神病,你不但是厚顏無恥的變態色狼,你還有嚴重的精神病,你還有嚴重的精神病」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罹患精神疾病、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4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1至3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5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2年2月2日 下午6時許 微風麗弗社區大門外 對乙○○辱罵:「你為什不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還要幹人家,妄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變態,你為什麼不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為什麼不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這個變態色狼,要給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他為什麼不妄想幹他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沒錯,你這個變態色狼,你變態色狼,你不要臉,你不要臉」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為性犯罪行為人、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5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6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2年2月4日 下午3時34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這個變態色狼」、「讓大家知道這個變態色狼,他還妄想要把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他為什麼不妄想幹他自己的女兒,為什麼,我就是要到他家去問,為什麼不妄想幹他自己的女兒,幹到她哀哀叫、幹她到血淋淋」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6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3至3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6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2年2月9日 下午4時54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他要給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能接受這個管理員要把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們能接受嗎?」、「你是什麼變態,你是怎樣變態,讓住戶知道你是什麼變態、你是怎麼樣變態、你是怎麼樣變態」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為性犯罪行為人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7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6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2年2月15日 下午5時45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有妄想、幻想症的變態色狼,要把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這種管理員妳們能接受嗎?這種管理員妳們能接受嗎?他如果要把妳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妳能接受嗎?妳能接受嗎?」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8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5至3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7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2年2月23日 下午5時28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幻想,幻想給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回去幻想你自己的、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她哀哀叫、幹到讓她流血流滴(臺語),怎樣,你自己幻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啦,你幻想幹你自己的女兒,你幻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讓她哀哀叫、幹到讓她流血流滴(臺語),不要臉(臺語),幻想幹到她哀哀叫、幹到血淋淋」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9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7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111年12月17日 下午4時18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甲○○辱罵:「妳妄想和我女婿有一腿」、「妄想晚班管理員和妳有一腿」、「你妄想晚班管理員和妳有一腿」、「豬母」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甲○○有與他人有不正親密關係之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5307卷第171至182頁;
偵13016卷第209、222至227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83至8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11至212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下午4時32分許 對甲○○辱罵:「你不是瘋子嗎、你不是瘋子嗎(臺語)」、「你是瘋子啊、你是瘋子啊(臺語)」、「她有妄想症、她有妄想症」等語。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5307卷第171、182至184頁;
偵13016卷第209、228至230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8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12頁)。
附表二:
編號 原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日期 時間 地點 行為 證據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111年12月11日 上午6時6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表示:「有沒有妄想要把她幹到哀哀叫、流血流滴(臺語)」、「因為你會妄想要幹人家別人的女兒」、「因為你有妄想,妄想,因為你有妄想,妄想要幹別人的女兒」、「你會有妄想症,妄想幹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我要問你女兒,你有沒有妄想要幹她,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25至227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631卷第12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6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2年1月9日 下午5時22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表示:「你妄想要幹人家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我問你,你有沒有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至166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3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2年1月18日 上午11時2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表示:「你要給誰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還要幹人家全家」、「還要把人家媽從墳墓挖出來幹」、「給誰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要幹人家全家」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之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67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3至214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2年1月31日 上午9時49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表示:「你要幹誰,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為什麼不妄想,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你要妄想幹誰,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為什麼不幹自己的女兒」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3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1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5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2年2月27日 上午10時29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表示:「他幻想,他幻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幻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幻想,他幻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我不能反應嗎,他幻想,他幻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就是在幻想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幻想,他幻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幻想,他幻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幻想,他幻想,他幻想」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之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80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9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至202、217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原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日期 時間 地點 行為 證據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111年12月17日 下午4時18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本來就是豬哥啊,你本來就是豬哥啊,你本來就是豬哥啊,你本來就是豬哥啊」等語。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5307卷第171至182頁;
偵13016卷第209、222至227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8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7頁)。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112年1月1日 上午11時34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你乙○○是一個缺德、沒有道德的奴才,是一個卑鄙、無恥、無恥的小人,沒有道德、沒有道德、缺德、沒有道德、缺德的奴才,卑鄙無恥的小人」、「真可惡、真可惡,沒有道德、缺德的奴才、的奴才,卑鄙無恥的小人、不知見笑(臺語),沒有道德、缺德的奴才,卑鄙、無恥的小人」等語。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29至230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8131卷第41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8至209頁)。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下午5時47分許 對乙○○辱罵:「你是缺德沒有道德的奴才,你是卑鄙無恥的小人,你乙○○,未見笑(臺語)」、「你是卑鄙無恥的小人,你是沒有道德的、你缺德的奴才」等語。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30至231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8131卷第41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9頁)。
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2年1月20日 上午9時39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有嚴重的神經病、你有嚴重的神經病」、「你有嚴重的神經病、你有嚴重的神經病、你有嚴重的神經病、你有嚴重的神經病、你有嚴重的神經病」等語。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69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4頁)。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