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晚間6時43分許,在臺北市萬華
-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
- 二、查,本件員警查獲過程,係員警曾弈杰及黃寶玄至艋舺公園
- 三、再者,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即證人柯秀珍於審判
- 四、另就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其他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揭時間在佯裝男客之警員假意請其協
- (一)被告於上揭時間在佯裝男客之警員假意請其協助邀約同在
- (二)次查,證人柯秀珍業於警詢時陳述:我第一次邀約便衣員
- (三)另本案因柯秀珍並未實際對便衣員警為全套性交易行為,
- (四)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 (一)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易營利罪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查禁媒介性
- 三、末查,因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所得,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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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桂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40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229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晚間6時43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公園內,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明知同在艋舺公園內攬客之柯秀珍與男客從事全套性交易(即以其陰道與男性生殖器接合而為性交)之對價為每次新臺幣(下同)1,200元,竟於佯裝男客之警員假意請其協助邀約同在艋舺公園內攬客之柯秀珍後,欣然應允,並表示對價為1,300元,以求嗣後再向柯秀珍抽取介紹費100元,嗣甲○○即進而媒介柯秀珍與佯裝男客之警員至柯秀珍之住處即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D室進行全套性交易,並與另一名佯裝欲與其進行全套性交易之警員前往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住處,嗣警員於柯秀珍將進行全套性交易時當場表明身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而言,此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存在,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
而所謂「陷害教唆」,則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實行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予以逮捕偵辦,此種誘人犯罪之手段顯已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亦同此旨。
二、查,本件員警查獲過程,係員警曾弈杰及黃寶玄至艋舺公園執行查緝勤務時,曾弈杰先假意與被告甲○○約定以1,0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並表示希望被告幫在旁之黃寶玄再找一位小姐與黃寶玄進行性交易,被告起初雖表示請員警自己去找小姐就好,但在員警稍加拜託後,即允諾協助,並在與員警洽談後約定媒介當時同在艋舺公園內攬客之柯秀珍與黃寶玄進行全套性交易,此經本院當庭勘驗警員查獲過程之密錄器錄音檔案確認屬實,有本院113年2月2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54-60頁,內容如附件,被告即為附件之F女)。
觀諸上開查獲過程,可見被告在員警向其洽詢前,即有圖利媒介性交易之犯罪故意,否則不會在員警稍加假意拜託下即允諾為員警媒介與柯秀珍進行全套性交易,可見員警僅係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偵辦,是員警所為偵辦方式自屬「釣魚」而非「陷害教唆」而屬合法之偵查手段,被告辯稱員警偵查手段違法云云,尚非可取。
是依上說明,本件查獲被告因而於柯秀珍住處查獲之性交易用保險套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三、再者,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即證人柯秀珍於審判外之警詢陳述,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經被告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
四、另就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其他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形,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揭時間在佯裝男客之警員假意請其協助邀約同在艋舺公園內攬客之柯秀珍後應允,並表示對價為1,300元,嗣被告即進而媒介柯秀珍與佯裝男客之警員至柯秀珍上開住處進行全套性交易,惟矢口否認有何圖利媒介性交犯行,辯稱:我不認識柯秀珍,我是聽別人講柯秀珍做一次全套性交易1,300元,警察問我時我也說柯秀珍是一次1,300元,我沒有賺那100元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上揭時間在佯裝男客之警員假意請其協助邀約同在艋舺公園內攬客之柯秀珍後應允,並表示對價為1,300元,嗣被告即進而媒介柯秀珍與佯裝男客之警員至柯秀珍上開住處進行全套性交易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38-39頁、第72-73頁),與證人柯秀珍於警詢時之陳述互核一致(見偵字卷第41-45頁),並有現場查獲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73-79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警員查獲過程之密錄器錄音檔案確認屬實,業如前述,上情已堪認定。
(二)次查,證人柯秀珍業於警詢時陳述:我第一次邀約便衣員警進行性交易時,我是向便衣員警表明以1,2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後來被告又來媒介我跟便衣員警性交易,當時她是向員警表示我性交易一次是1,300元,多出的100元是給被告的介紹費。
被告有時會介紹客人給我,我再給她介紹費等語(見偵字卷第41-45頁),衡諸證人柯秀珍與被告並無恩怨嫌隙,其並無刻意為不實陳述構陷被告之動機,應認其上開陳述為可信;
況且,被告於警詢時就其何以向員警表示柯秀珍性交易之價錢為1,300元乙節,係供稱:因當時柯秀珍向我表示剛剛已有邀約便衣員警以1,3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我才會向員警表示價錢為1,300元等語(見偵字卷第16頁),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又供稱:員警問我那個女子做一次多少錢,我大概知道是1,300元,我聽人家講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38頁),前後說詞不僅不符,且明顯與客觀事證及情理不合,蓋從本院上開勘驗內容可知,被告在前往媒介柯秀珍與便衣員警性交易前,即已向員警表示柯秀珍性交易一次之價錢為1,300元,可見被告對於柯秀珍性交易之價錢極其明瞭,並非事前不知或僅係從他人口中聽聞,倘非如證人柯秀珍所稱,被告過往即有媒介柯秀珍與他人性交易並抽取介紹費之合作關係,實無以致之,是以,雖因部分密錄器對話之對答音量過小,以致本院無法聽聞柯秀珍起初與員警搭話時,其表示之性交易對價,但綜觀上情,本件被告確有媒介柯秀珍與便衣員警性交易以求獲取介紹費100元之事實仍堪認定。
(三)另本案因柯秀珍並未實際對便衣員警為全套性交易行為,員警即已表明身分將其查獲,故柯秀珍自未能取得性交易之價金,被告自亦未能向其抽取介紹費100元,且本案亦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有實際取得介紹費100元,是應認被告於本案並未實際獲得不法所得,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易營利罪,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
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號判決亦同此旨。
查本件被告既已與喬裝員警議妥性交易內容,並媒介柯秀珍與喬裝員警為性交行為,欲以此方式營利,雖該媒介之性交最後並未完成,且被告亦未因此取得報酬即為警查獲,惟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應已完成媒介性交行為以營利之犯行無訛。
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查禁媒介性交易行為之法令而為本件犯行,於社會善良風俗造成不良之影響,誠屬不該,惟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終究是在便衣員警稍加拜託後才媒介柯秀珍與員警性交易以營利,惡性相較於主動媒介以營利者為輕之犯罪情節、暨其年齡、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社會生活經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因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所得,已如前述,本院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不法所得,末以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
法官諭知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勘驗標的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1月29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12823號函檢附之蒐證錄音光碟,檔案名稱為「甲○○現場錄音檔」。
一、檔案名稱「甲○○現場錄音檔」:
(一)錄影長度1時14分28秒,錄影內容為有聲音無影像。
(二)勘驗內容:
1.檔案時間00:00:00至00:13:40
A男:妳好,兩個。
C女:你們要挑兩個?你們要約兩個?那你們去那邊挑好過 來...
A男:妳多少?
C女:...(無法辨識)
A男:她呢?
C女:我幫你問好不好?
A男:好,妳幫我。
A男:哈囉哈囉。
D女:說什麼?
A男:4P...4P的意思,啊...現在是什麼情況?D女:就一人一間房啊,她帶你去她的房間,我帶他去我的 房間啊
A男:喔,你們是不一樣的
D女:對啊當然,我們是不同的房間啊
A男:你要嗎?
B男:嗯...再考慮看看。
A男:等下我問一下喔,那為什麼妳比較貴?
D女:我比較年輕。
A男:妳比較年輕喔?
D女:對啊
A男:喔,你要嗎?
A男:她怎麼都不理我們,她有要嗎?我去跟她講。
D女:她是看你要不要。
A男:你有沒有中意的?
A男:不然我們再晃晃好了,謝謝妳。
A男:不喜歡黑的。
A男:兩個。
E女:兩個人?不然再找一個啊,我也不熟耶。
A男:有沒有介紹比較會玩的,我們是來這邊玩耶。
E女:不是,我朋友人家今天休息啊。
A男:那有沒有今天上班的?
E女:這我不熟,你另外找一個。
A男:那妳幫我們聯絡一下。
E女:不是,我是認識一個,她今天沒來...
A男:妳只有認識一個?
E女:對,她今天沒來上班。
A男:那怎麼辦?還是要...還是要一個先?
E女:一個先啊。
A男:姊姊,妳朋友是今天都不會上班?晚一點也不會?我 們可以稍微等。
E女:她就是不會來啊。
A男:不會來,啊妳平常都會在這嗎?
E女:對啊
B男:那怎麼辦?她只有一個人,那我們...
F女:一個一個來。
A男:你有認識的嗎?
F女:不是,你自己找啊。
A男:大家都不認識的啊,就沒有一起的?
F女:喔,沒有,各有各的房間。
A男:啊有沒有跟我們介紹?
F女:介紹怎樣?你自己找就跟她去就好啊,自己要哪一個 ,就跟她去,沒有一起。
A男:都沒有一起?
F女:沒有一起,怎麼可能一起。
A男:...(無法辨識)
F女:沒有,沒有,一個一個玩就好了啊,一個一個進去。
A男:一個玩不好玩啊。
F女:沒有,是來發洩還是來玩的啊?
A男:我們是來玩的啊。
F女:來玩喔。
A男:對啊。
F女:啊你出去旅館啊。
A男:也要有人可以跟我們一起去啊...
B男:介紹朋友...
F女:怎麼樣的玩?
A男:四個一起玩
F女:四個一起玩?那價金要多喔。
A男:一個人多少?
F女:一個人1500
A男:幫我們聯絡看看啊。
F女:蛤?
A男:妳幫我們聯絡看看啊。
F女:找什麼樣的?
A男:什麼樣的喔?你想要什麼?
F女:我這樣子的年紀,還是怎麼樣?
A男:穿絲襪啊
B男:身材好的
F女:呵呵呵
A男:有沒有那種就是異國風情的?
F女:穿絲襪,那個也是穿絲襪的啊。
A男:那個我們剛剛問過啊,但她也沒有會玩的朋友可以介 紹我們。
F女:呵呵呵,要去旅館要出旅館費啊。
A男:沒關係啊,啊妳有沒有那個...
F女:然後...我要嗎?
A男:看妳想不想要啊。
F女:要嗎?一個人1500,我去幫你叫一個。
A男:等下,妳說妳多少?
F女:1500,長得蠻漂亮的。
A男:啊妳幫我們叫的那個?
F女:也是1500,一樣,都一樣。
A男:也是1500,妳剛不是說妳是1000?
F女:啊我就...我自己玩我一個人的啊,我沒有跟你這樣子 玩啊,你要這樣子玩啊,你要4個人一起啊。
A男:喔,妳的意思是說如果4個人一起,每個人1500。
F女:那錢就多一點,對啊。
A男:那如果說我一個人跟妳...
F女:那就1200。
A男:一個人跟妳找的朋友,那這樣,這樣妳幫我們找找看 好不好?
F女:我們是1000塊啦,去我家啦,1000塊啦。
A男:在哪裡?會不會很遠?
F女:那附近那棟樓。
A男:那妳的朋友可不可以CALL她。
F女:我去那邊,去那邊找啊,那裡有一個小姐,不錯啊。
A男:是妳認識的嗎?
F女:認識的啊。
A男:啊她要多少?
F女:她1300
B男:那個...好像...剛有問。
A男:剛有問嗎?那一個。
F女:1200、1300
A男:那個好像沒有問,妳說角落那個嗎?
F女:沒有...酒樓那個,旁邊那個。
A男:那個我們剛剛有問啊。
F女:問怎樣?
A男:我們...也是...可是她比較黑耶,有沒有白一點的?A男:等下,她剛跟我們說她只要1300。
F女:對啊1300。
A男:沒關係等她,不然我們可以等一下,幫我們聯絡看看 ,啊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各自這樣。
F女:各自...
F女:我這裡這個好嗎?這一個?
A男:哪一個?
F女:這一個
A男:妳認識嗎?
F女:認識啊...穿短褲...好不好?
A男:她要多少錢?
F女:1200,好不好?
A男:她年輕...
F女:一個跟我去,一個跟她去
F女:她跟我差不多年紀,40年次,你打炮你年輕幹嘛,西 昌街裡面1800你要去嗎?西昌街1800年輕啊,40年次 很OK了我告訴你...你打炮大概都是...40年次的人很 OK啊,姊姊級的服務很好的
A男:我問一下,剛剛那個說穿絲襪的多少錢?
F女:1300,也是1300
A男:還是...
B男:還是要分開?
F女:哪一個啊?你是要哪一個?
B男:你要哪一個?剛不是有個穿黑色絲襪的
F女:1300啊
A男:你要黑色絲襪的?
B男:黑色絲襪的好
F女:我也是黑色絲襪啊,我服務很好
A男:喔,那幫我們問她
F女:你要1300還是1200的?
B男:穿黑色絲襪那個
F女:1300,那個不好
A男:...(無法辨識),不然妳幫我們挑挑看...
F女:...叫她過來啊,你要直接跟她走啊
A男:等下,她在哪裡?
F女:她在那裡...(無法辨識)
A男:可是...那邊是哪裡?
F女:三水街
A男:三水街
F女:三水街,茶藝館那邊
A男:喔,啊妳是妳在這一棟
F女:嗯,我在這一戶
A男:喔妳們都是自己的
F女:嗯,我自己的房間
A男:喔,啊妳們不好就...
F女:我服務很好,不騙你。
A男:啊時間多久?
F女:半個小時。
A男:啊她勒?
F女:一樣的。
A男:喔,那你幫我們去問她願不願意?
F女:你就願意確定我就把她叫過來。
A男:我們確定了。
F女:你確定哪一個要她?你講,我就叫過來。
A男:先給我同學選好了。
F女:對啊,不然我...
B男:我好了好了。
F女:你要她是嗎?
B男:嗯。
F女:OK,那你跟我去。
A男:好。
F女:那我去叫她,不要說把她叫過來,不要了她會生氣。
A男:她會生氣喔?
F女:沒有...好像你...對啦。
F女:OK嗎?那我去叫她過來。
A男:好啊,就先這樣好了。
...(無法辨識)
F女:講好了1300喔,那你跟她去,你跟我去,你跟她去, 講好了,那你跟她去,走,直接跟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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