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宇
選任辯護人 連家緯律師(解除委任)
王聖傑律師
蔡復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調查事項,事涉被告權益及公平正義,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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