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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嘉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就被告連嘉榮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連嘉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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