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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蔣皓宇
陳冠宇
選任辯護人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劉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乙○○、甲○○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乙○○、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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