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國仁
選任辯護人 余信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661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另訂於民國113年6月14日10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