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壹、主刑部分:
- 一、周俊佑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罪
- 二、張宏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貳、沒收部分:
- 一、未扣案偽造之「上福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貳顆、「
- 二、如附表一、七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扣案如附表八之物均
- 事實
- 一、周俊佑(原名周國淵)係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下稱國
- 二、周俊佑為避免上情遭查獲(即國際公司及上福公司並無實際
- 理由
- 壹、本件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下述被告2人以外之
- 貳、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 壹、訊據被告2人於審理中坦承上開犯行(訴卷第248頁),核與
- 貳、綜上,被告2人本件犯行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
- 壹、核被告周俊佑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
- 貳、按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
- 參、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
- 肆、公訴意旨固認周俊佑就事實二向臺北市政府申報部分係犯廢
- 一、被告周俊佑曾自承國際公司是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經處理
- 二、惟查:
- 壹、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周俊佑為國際公司之負責
- 壹、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貳、扣案如附表八之物,係被告周俊佑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
- 參、另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並未因本件犯行而獲得報酬(
- 肆、至其餘扣案物僅屬證物,非屬違禁物,又無證據證明與被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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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俊佑(原名周國淵)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張宏宗
選任辯護人 李瑞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236號、第33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一、周俊佑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張宏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
一、未扣案偽造之「上福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貳顆、「陳可迎」、「張雅玲」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二、如附表一、七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扣案如附表八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周俊佑(原名周國淵)係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
張宏宗則係從事土石買賣仲介之人。
周俊佑為使國際公司管理之國際土石方資源管理場(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國際土資場)之收容量符合核准之數量,竟與張宏宗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未經上福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福公司)及其登記負責人陳可迎、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林口土地)所有人張雅玲之授權,於民國000年0月間,由張宏宗向上福公司實際負責人蔡宜宏(即陳可迎之配偶)取得上福公司登記資料及陳可迎之身分證影本,再於不詳時間,偽刻「上福公司」印章2顆、「陳可迎」、「張雅玲」印章各1顆,並盜蓋上開印章在「土地租賃契約書」上(即附表七編號1),製作上福公司向張雅玲承租本案林口土地之假象,並盜蓋「上福公司」、「陳可迎」印章於「種苗業登記申請書」(即附表七編號2),連同其所申請之「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施用地)證明書」等文件,於107年6月25日向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就本案林口土地申請種苗業登記,並取得桃園市政府核發之107年8月16日桃園市政府農苗字第H0603號「種苗業登記證」,足生損害於上福公司、陳可迎、張雅玲及種苗業登記之正確性。
嗣張宏宗接續於107年8月20日在買賣契約書上(即附表七編號3),盜蓋「上福公司」、「陳可迎」印章,表彰上福公司自107年9月1日起,將陸續向國際公司購買1萬立方公尺之「園藝用途土壤」,周俊佑則指示不知情之丁韋文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嗣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報擬出售上福公司之土方數量,丁韋文即據以印製「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及至臺北市政府進行加密,張宏宗復在「駕駛人簽名處及卡車車號」欄位上,偽造駕駛人之簽名及登載車號,並在其上盜蓋「上福公司」印章(詳如附表一所示),後由丁韋文向臺北市政府申報時行使(詳後述),據以製造國際公司有將土石運送至上福公司之假象,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對於土石方流向管制之正確性。
二、周俊佑為避免上情遭查獲(即國際公司及上福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即接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國際公司會計葉岱資依申報出售予上福公司土石之數量,以每立方公尺售價新臺幣(下同)5元之金額,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以備查驗(開立日期、發票號碼、土石數量、銷售金額、申報「再利用處理」土石方之出場年月、現金存入日期等詳如附表二所示),復指示不知情之丁韋文在周俊佑業務上應作成之「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再利用處理』紀錄表」上登載國際土資場再利用處理(再利用土石方總量詳如附表三所示)、出售予上福公司之數量、運送憑證序號、交易憑證(發票)號碼,再由周俊佑簽名用印後,連同「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報,並指示丁韋文利用網際網路上傳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供有實質審查權限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核比對,製造土石方收支平衡之假象,足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對於土石方流向管制之正確性。
周俊佑復指示葉岱資自國際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領零用金(入帳日期、傳票編號、摘要、會計科目、金額等詳如附表四所示),再依丁韋文製作之「二次流向開發票紀錄」表格,不實記載至帳冊內(入帳日期、傳票編號、摘要、會計科目、金額等詳如附表五所示),並將前所提領之零用金按開立予上福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存入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並在帳冊上為不實記載,製造上福公司有依發票金額付款之假象(入帳日期、傳票編號、摘要、會計科目、金額等詳如附表六所示),足以生損害於會計憑證及帳冊表彰之真實交易正確性。
理 由甲、程序方面:
壹、本件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下述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得情形,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即具證據能力。
乙、得心證之理由:
壹、訊據被告2人於審理中坦承上開犯行(訴卷第248頁),核與證人即國際公司員工丁韋文、會計葉岱姿、助理林娮甯、上福公司實際負責人蔡宜宏、登記負責人陳可迎、林口土地出租人張金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股長徐文強、新北市環保局稽查科重案組人員劉展嘉、林家任、陳永杰、新北市環保局稽查員曾瑞明、瑞平派出所所長林家益、員警張安宏、施瀚凱、丁國璋、遭冒名之司機(詳如附表一)之證述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9年12月14日桃農務字第1090040944號函覆上福公司辦理種苗登記證申請相關資料及109年5月22日會勘紀錄及照片、107年8月20日上福公司與國際公司之買賣契約書、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月27日新北農牧字第1110145588號函暨附件108年本案林口土地申請種苗業登記相關資料、本案林口土地申請花土暫置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豐蘩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111年1月10日豐蘩(111)字第111011001號函、107年9月13日張金泉簽收之收據,證人張金泉開立之面額17萬元、受款人為蔡宜宏之支票(支票號碼:AA0000000、發票日109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於107年8月至000年0月間函覆國際公司公文、國際公司於如附表二所示107年10月3日至109年6月4日期間開立予上福公司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5月4日北國稅內湖營業一字第1100954288號函暨附件國際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107年10月至109年6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10年4月29日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1101117055號函暨附件上福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107年10月至109年6月之進項來源明細、110年5月13日北區國桃園銷字第1101117688號函暨附件國際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107年10月至000年0月間開立與上福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銷等明細、國際公司自107年9月至109年5月填報之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含「承諾收容」、「收容處理」、「再利用處理」紀錄表)、内政部營建署110年12月21日營署公務字第1100098168號函覆國際公司107年9月份至109年4月份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系統申報供土予上福公司之土石方數量、國際公司自108年4月份起至109年4月份止之轉帳傳票(國際公司會計憑證1份),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之證人葉岱姿電腦資料光碟1片即國際公司總分類帳,扣押之國際公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11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90843號函暨附件國際公司交易明細表、109年4月18日新北市環保局稽查紀錄(編號:04E00000000號)及所附照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7日勘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1年3月25日新北警蘆行字第1114433532號函暨攔查照片,109年4月19日新北市環保局稽查紀錄(編號:04E00000000號)及所附照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5月3日新北環稽字第1110812522號函暨附件何榮發陳述意見回函,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3月24日新北環稽字第1110501620號暨附件109年4月20日稽查紀錄(編號:04E00000000)及照片、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6月8日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158593號函及附件「國際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收受土石方經過處理得可再利用部分售予「上福公司」之部分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0年6月29日北市監車字第1100113702號函所附如附表一所載之砂石車之車籍資料、車主歷史暨車輛異動歷史查詢、被告周俊佑之iPhone7 Plus手機採證結果勘驗報告等附卷可稽,是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貳、綜上,被告2人本件犯行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丙、論罪部分:
壹、核被告周俊佑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罪。
被告張宏宗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又其等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屬於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吸收於行使之高度犯行,均不另論罪。
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貳、按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
經查,被告2人上開犯行係本於製造土石方收支平衡假象之同一犯意而為而接續為之,其等行為有局部重疊且犯罪時間密接,應評價為擴大一行為之概念,以免刑罰過苛,是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認被告周俊佑從一重論之以填製及記入不實罪,被告張宏宗則從一重論之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周俊佑所犯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參、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周俊佑之犯罪期間所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被告2人所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惟僅調整罰金數額之規範方式,其犯罪構成要件及處罰內容實質上均無變動,此部分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且其等之行為既屬接續一行為,而2人之行為終了日在前刑法修正後,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此指明。
肆、公訴意旨固認周俊佑就事實二向臺北市政府申報部分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周俊佑曾自承國際公司是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經處理後再行出售,是國際公司實際上就是收受拆除廠房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此可以定性為營建混合物,而營建混合物依規定必須公告或許可方始載運,亦即依法分類處理後,可做為資源利用者,始得歸類有效土壤砂石資源,否則即為事業廢棄物,而被告周俊佑既不具備法定資格及廢棄物分類設備,卷內亦無將營建混合物加以分類之證據,且無再利用計劃之法定文件,卷內也無獨立之現場實際狀況而認其有設置有效防止環境汙染之設施,依法自難為合法的再利用,而且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的定義,不會因為物品尚有經濟上的殘餘價值,而否認其為廢棄物的本質,進而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範,故被告周俊佑收受剩餘土石方即為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無訛。
又國際公司所收受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既然未經合法之再利用程序而仍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自為廢棄物再利用對象及申報範圍,並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申報出土量及去處,是被告周俊佑自屬廢棄物清理法之申報義務人。
二、惟查:㈠訊據被告周俊佑堅詞否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辯稱:我並非廢棄物清理法之申報義務人,受指示之丁韋文是依「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第15條」向臺北市政府按月申報「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此屬於剩餘土石方之申報事項,因此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所定之申報義務人,而是依上開暫行要點之規定所為之申報,自無違反該條規定等語。
㈡經查:國際公司轄管之國際土資場係依「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所設置,其制定係為「管理臺北市轄區內土石方資源處理場,以有效控管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促進資源再利用」,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此觀該條例第1條及第2條之規定即明。
又本件「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再利用處理紀錄表」、「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需利用網際網路上傳申報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供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核,其法源依據為「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第15點:「土資場或分類場收受土石方或混合物,如具處理設備者,其經過處理得可再利用部分之流向,應檢具證明文件(含買方身分資料,如為法人則為登記許可文件,交易發票影本、資料及用途說明)報請營運管理機關備查」,由此觀之,前揭申報均係因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對於剩餘土石方之監督管理措施,藉以釐清土石資源經過處理得可再利用部分之流向,而非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規定之申報,且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亦回函稱「國際公司申報其經過處理得可再利用部分之土石方之處理,經檢視其申報資料,尚符合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第15點前段之規定。
據國際公司申報買方資料,上福公司所營事業資料、種苗登記證等文件,國際公司將再利用土石方售予上福公司尚無不合規定之處」,有該局112年2月1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3001293號函可證(偵31236卷五第281-283頁),益徵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此部分之主管機關,被告周俊佑係據上開暫行要點申報,是難認被告周俊佑係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所定之申報義務人,則縱其申報不實,即難遽認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公訴意旨上開所指,容有誤會,惟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周俊佑此部分犯行可能另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訴卷第250頁),並給予被告周俊佑、辯護人答辯之機會,無礙被告周俊佑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丁、科刑部分:
壹、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周俊佑為國際公司之負責人,竟不恪遵法令,長期與被告張宏宗共同行使偽造之上福公司、陳可迎、張雅玲及如附表一司機等名義之私文書,進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致影響種苗登記及土石方之流向之正確性,嗣被告周俊佑為免遭查獲,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並行使上開不實之業務上文書,致政府機關無從正確管制土石方之流向,所為實屬不該。
惟2人犯後終坦承犯行,暨考量其等行為之動機及目的、學歷、家庭狀況、經濟、職業等一切情況(訴卷第25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戊、沒收部分:
壹、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是附表一、七之私文書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及偽造之「上福公司」印章2顆、「陳可迎」、「張雅玲」印章各1顆,雖未扣案,然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另被告2人所共同偽造如附表一、七之文書,固係犯罪所生之物,然業交付桃園市政府、臺北市政府以行使,已非屬2人所有,亦不予宣告沒收。
貳、扣案如附表八之物,係被告周俊佑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承明確(訴卷第250頁),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參、另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並未因本件犯行而獲得報酬(訴卷第248-249頁),依卷內事證亦不足證明2人確獲有犯罪所得,爰無從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肆、至其餘扣案物僅屬證物,非屬違禁物,又無證據證明與被告2人前揭所涉犯行具有關連性,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瑞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編號 駕駛人 卡車車號 聯單內容 偽造印文、署押及卷證出處 1 徐享煌 199-HP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5722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6日 ⑷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上福公司(地址:本案林口土地、聯絡電話:0000000000) ⑸載運數量:12立方公尺 ⑹需土說明:園藝用途土壤(砂質壤土) ⑺出土土資場名稱:國際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徐享煌」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21頁 2 黃朱財 460-A7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5723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6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黃朱財」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22頁 3 岳保全 768-G5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5724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6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岳保全」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23頁 4 陳守國 738-BY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5725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6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陳守國」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24頁 5 陳志成 FN-906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5726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6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陳志成」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25頁 6 陳榮國 738-BY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4766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6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陳榮國」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26頁 7 陳志成 FN-906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4767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10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陳志成」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27頁 8 洪明輝 793-W6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4768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10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洪明輝」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28頁 9 范陽進 453-GY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4769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10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范陽進」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29頁 10 張宏祥 403-2T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4770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10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張宏祥」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30頁 11 陳榮國 738-BY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4947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15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陳榮國」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31頁 12 范陽進 453-GY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4950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15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范陽進」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32頁 13 邱明城 J2-373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4952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15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邱明城」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33頁 14 李欽順 LAD-266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4953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15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李欽順」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34頁 15 徐享煌 199-HP ⑴文件名稱:臺北市土資場小額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⑵文件序號:第254954號 ⑶文件當日有效有效日期:109年4月15日 ⑷至⑺內容同編號1 ⑴「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徐享煌」署押1枚。
⑵110偵31236卷㈠第135頁
附表二(國際公司開立予上福公司發票內容、申報「再利用處理」時間及現金存入日期):
編號 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數量 (立方公尺) 銷售金額 (新臺幣,含稅價) 申報「再利用處理」土石方之出場年月(如附表三) 現金存入日期(會計憑證、帳載內容如附表六) 1 107年10月3日 GE00000000 1,800 9,450 107年9月份 108年4月23日 2 107年11月2日 JB00000000 5,580 29,295 107年10月份 108年4月30日 3 107年12月3日 JB00000000 5,400 28,350 107年11月份 108年5月15日 4 108年1月3日 KY00000000 3,600 18,900 107年12月份 108年5月22日 5 108年1月31日 KY00000000 3,720 19,530 108年1月份 108年5月27日 6 108年3月4日 MV00000000 1,260 6,615 108年2月份 108年5月31日 7 108年4月3日 MV00000000 3,720 19,530 108年3月份 108年6月13日 8 108年5月3日 PS00000000 3,600 18,900 108年4月份 108年6月19日 9 108年6月4日 PS00000000 3,720 19,530 108年5月份 108年6月26日 10 108年7月4日 RP00000000 3,600 18,900 108年6月份 108年7月19日 11 108年8月2日 RP00000000 16,248 85,302 108年7月份 108年8月31日 12 108年9月4日 TL00000000 26,520 139,230 108年8月份 108年9月24日 13 108年10月4日 TL00000000 18,000 94,500 108年9月份 108年10月18日 14 108年11月4日 VH00000000 26,040 136,710 108年10月份 108年11月15日 15 108年12月3日 VH00000000 37,152 195,048 108年11月份 109年1月3日 16 109年1月2日 XE00000000 55,056 289,044 108年12月份 109年1月17日 17 109年2月4日 XE00000000 44,640 234,360 109年1月份 109年2月21日 18 109年3月4日 YZ00000000 38,460 201,915 109年2月份 109年3月25日 19 109年3月31日 YZ00000000 42,432 222,768 109年3月份 109年4月29日 20 109年5月4日 AU00000000 50,580 265,545 109年4月份 109年5月25日 21 109年6月4日 AU00000000 55,092 289,233 109年5月份 109年6月20日 合 計 446,230 2,342,655
附表三(國際公司於107年9月至109年5月申報「再利用處理」之情形):
編號 申報年月 再利用土石方總量(立方公尺) 入帳日期(詳細內容彙整如附表五) 1 107年9月份 25,890 108年4月10日 2 107年10月份 21,480 108年4月10日 3 107年11月份 22,636 108年5月10日 4 107年12月份 27,284 108年5月10日 5 108年1月份 18,559 108年5月10日 6 108年2月份 6,915 108年5月10日 7 108年3月份 16,596 108年6月10日 8 108年4月份 14,713 108年6月10日 9 108年5月份 18,708 108年6月10日 10 108年6月份 15,172 108年7月11日 11 108年7月份 30,461 108年8月12日 12 108年8月份 35,783 108年9月10日 13 108年9月份 29,799 108年10月8日 14 108年10月份 42,665 108年11月8日 15 108年11月份 60,852 108年12月11日 16 108年12月份 86,750 109年1月9日 17 109年1月份 71,111 109年2月11日 18 109年2月份 69,936 109年3月10日 19 109年3月份 75,458 109年4月10日 20 109年4月份 76,236 109年5月12日 21 109年5月份 84,852 109年6月10日
附表四(國際公司自玉山帳戶轉帳時所對應之帳載內容):編號 入帳日期 傳票編號 摘要 會計科目 借方金額 貸方金額 1 108年4月10日 000000000 4/10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1,500,000 銀行存款 1,500,000 2* 108年5月10日 000000000 5/10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1,639,488 銀行存款 1,639,488 3* 108年6月10日 000000000 6/10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1,556,104 銀行存款 1,556,104 4* 108年7月11日 000000000 7/11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553,771 銀行存款 553,771 5 108年8月12日 000000000 8/12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1,269,034 銀行存款 1,269,034 6 108年9月10日 000000000 9/10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1,428,077 銀行存款 1,428,077 7 108年10月8日 000000000 10/8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1,319,800 銀行存款 1,319,800 8** 108年11月8日 000000000 11/8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1,700,000 銀行存款 1,700,000 9* 108年12月11日 000000000 12/11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1,600,000 銀行存款 1,600,000 10 109年1月9日 000000000 1/9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1,800,000 銀行存款 1,800,000 11* 109年2月11日 000000000 2/11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1,549,010 銀行存款 1,549,010 12 109年3月10日 000000000 3/10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1,991,000 銀行存款 1,991,000 13 109年4月10日 000000000 4/10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2,000,000 銀行存款 2,000,000 14 109年5月12日 000000000 5/12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1,800,000 銀行存款 1,800,000 15 109年6月10日 000000000 6/10玉山乙存轉零用金 零用金 2,000,000 銀行存款 2,000,000
附表五(國際公司每月所申報「再利用處理」總量對應之帳載內容):
編號 入帳日期 傳票編號 摘要 會計科目 借方金額 貸方金額 1 108年4月10日 000000000 107年9月份其他製造費用-25,890m³ 其他製造費用 265,373 零用金 265,373 2 108年4月10日 000000000 107年10月份其他製造費用-21,480m³ 其他製造費用 220,170 零用金 220,170 3 108年5月10日 000000000 107年11月份其他製造費用-22,636m³ 其他製造費用 232,019 零用金 232,019 4 108年5月10日 000000000 107年12月份其他製造費用-27,284m³ 其他製造費用 279,661 零用金 279,661 5 108年5月10日 000000000 108年1月份其他製造費用-18,559m³ 其他製造費用 190,230 零用金 190,230 6 108年5月10日 000000000 108年2月份其他製造費用-6,915m³ 其他製造費用 70,879 零用金 70,879 7 108年6月10日 000000000 108年3月份其他製造費用-16,596m³ 其他製造費用 170,109 零用金 170,109 8 108年6月10日 000000000 108年4月份其他製造費用-14,173m³ 其他製造費用 145,273 零用金 145,273 9 108年6月10日 000000000 108年5月份其他製造費用-18,708m³ 其他製造費用 191,757 零用金 191,757 10 108年7月11日 000000000 108年6月份其他製造費用-15,172m³ 其他製造費用 155,513 零用金 155,513 11 108年8月12日 000000000 108年7月份其他製造費用-30,461m³ 其他製造費用 312,225 零用金 312,225 12 108年9月10日 000000000 108年8月份其他製造費用-35,783m³ 其他製造費用 366,776 零用金 366,776 13 108年10月8日 000000000 108年9月份其他製造費用-29,799m³ 其他製造費用 305,441 零用金 305,441 14 108年11月8日 000000000 108年10月份其他製造費用-42,665m³ 其他製造費用 437,317 零用金 437,317 15 108年12月11日 000000000 108年11月份其他製造費用-60,852m³ 其他製造費用 623,733 零用金 623,733 16 109年1月9日 000000000 108年12月份其他製造費用-86,750m³ 其他製造費用 889,188 零用金 889,188 17 109年2月11日 000000000 109年1月份其他製造費用-71,111m³ 其他製造費用 728,888 零用金 728,888 18 109年3月10日 000000000 109年2月份其他製造費用-69,936m³ 其他製造費用 716,844 零用金 716,844 19 109年4月10日 000000000 109年3月份其他製造費用-75,458m³ 其他製造費用 773,445 零用金 773,445 20 109年5月12日 000000000 109年4月份其他製造費用-76,236m³ 其他製造費用 781,419 零用金 781,419 21 109年6月10日 000000000 109年5月份其他製造費用-84,852m³ 其他製造費用 869,733 零用金 869,733
附表六(上福公司購土款項以現金存入國際公司玉山帳戶時所對應之帳載內容):
編號 入帳日期 傳票編號 摘要 會計科目 借方金額 貸方金額 1 108年4月23日 000000000 沖107年9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9,450 沖107年9月份-1,800m³×5×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9,450 2 108年4月30日 000000000 沖107年10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29,295 沖107年10月份-5,58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29,295 3 108年5月15日 000000000 沖107年11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28,350 沖11月份-5,40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28,350 4 108年5月22日 000000000 沖107年12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18,900 沖12月份-3,60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18,900 5 108年5月27日 000000000 沖108年1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19,530 沖108年1月份-3,72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19,530 6 108年5月31日 000000000 沖108年2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6,615 沖108年2月份-1,26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6,615 7 108年6月13日 000000000 沖108年3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19,530 沖108年3月份-3,72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19,530 8 108年6月19日 000000000 沖108年4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18,900 沖108年4月份-3,60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18,900 9 108年6月26日 000000000 沖108年5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19,530 沖108年5月份-3,72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19,530 10 108年7月19日 000000000 沖108年6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18,900 沖108年6月份-3,60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18,900 11 108年8月21日 000000000 沖108年7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85,302 沖108年7月份-16,248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85,302 12 108年9月24日 000000000 沖108年8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139,230 沖108年8月份-26,52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139,230 13 108年10月18日 000000000 沖108年9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94,500 沖108年9月份-18,00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94,500 14 108年11月15日 000000000 沖108年10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136,710 沖108年10月份-26,04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136,710 15 109年1月3日 000000000 沖108年11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195,048 沖108年11月份-37,152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195,048 16 109年1月17日 000000000 沖108年12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289,044 沖108年12月份55,056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289,044 17 109年2月21日 000000000 沖109年1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234,360 沖109年1月份44,64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234,360 18 109年3月25日 000000000 沖109年2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201,915 沖109年2月份38,46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201,915 19 109年4月29日 000000000 沖109年3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222,768 沖109年3月份-42,432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222,768 20 109年5月25日 000000000 沖109年4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265,545 沖109年4月份50,580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265,545 21 109年6月20日 000000000 沖109年5月份其他製造費用-上福 銀行存款 289,233 沖109年5月份-55,092m³x5x1.05-上福 其他製造費用 289,233
附表七:
編號 文書名稱 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1 土地契約租賃書 「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張雅玲」、「陳可迎」印文各2枚。
2 種苗業登記申請書 「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陳可迎」印文各1枚。
3 買賣契約書 「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陳可迎」印文1枚。
附表八:
編號 品名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 7PLUS手機1支 被告周俊佑 本院112年刑保字第1554號(審訴卷第135頁) 2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 同上 本院112年刑保字第1555號(審訴卷第1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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