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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賀照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283、2928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37208、34198、38439、38588號、112年度偵字第1939、1943、3573、3918、4130、4843、5351、6660、5516、6367、7250、6517、8240、8243、15331、12564、13512、17296、20244、3518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賀照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賀照榮明知個人開立之金融帳戶領得之存摺及提款卡係供個人存提款使用之工具,並設有密碼以確保係本人使用,亦知悉社會上使用他人帳戶詐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轉出或提領之案件層出不窮,如將自己所開立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該帳戶極可能遭第三人作為收受、提領財產犯罪所得之用,且他人轉出或提領款項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作為從事財產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2分至同年月00日下午1時31分間之某日、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與本案中信、華南銀行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其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本案帳戶,該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提領。
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匯款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訴由如附表所示之警察機關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據以認定被告賀照榮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本案帳戶的存摺、提款卡跟密碼係遺失。
我是因為上班的公司要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帳戶發薪水,問我能不能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帳戶,我才去申請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後來我怕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不能用,一併準備本案華南、上海銀行帳戶。
我將本案帳戶之存摺影印給公司後,旋即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寫在後面)一起放在牛皮紙袋裡,接下來我就去送貨,不知道在何處遺失上開帳戶資料,我回家後才發現遺失了。
我沒有把本案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云云。
惟查:㈠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係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2分許申辦,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係被告於89年1月28日申辦,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係被告於88年3月23日申辦,且本案帳戶之實際使用、保管者均為被告,嗣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即於本案中信銀行帳戶開戶後之某不詳日、時脫離其持有等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不諱(見臺北地檢111偵29283卷<以下偵查卷宗均以此格式簡稱之>第85-87頁),且有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第35頁,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67-68頁,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21-25頁);
而如附表所示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之本案帳戶等情,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堪認最早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2分本案中信銀行帳戶開戶時,最晚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即本案被害人首度匯款至本案帳戶時,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即已脫離被告持有,且本案帳戶確經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充作詐欺本案被害人之工具無訛。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結合後更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如無特殊情形,殊難想像有何無端增加帳戶遭盜用之風險,而將密碼與存摺、提款卡一同保存之可能。
被告既屬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就前揭風險,理應知之甚詳。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尚供稱:本案帳戶是公司之薪轉帳戶云云(見臺北地檢111偵29283卷第86頁)。
衡以本案帳戶既係用於薪資轉帳,被告於發覺本案帳戶遺失後,自當立即掛失,以免密碼外洩,遭他人冒領帳戶內之薪資,致影響生計,詎依被告所述,其於遺失當日即已知情,竟至本案帳戶經列為警示帳戶前,均無掛失之舉,所辯實與一般常情相悖。
故被告辯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遺失,而非由其提供予他人使用云云,實難採信。
⒉另按詐欺集團為確保順利取得詐騙所得之款項,勢將設法取得與自身無關聯且可完全為其掌控之金融帳戶,以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及自身提領贓款之用。
若係遺失或遭竊之金融帳戶,因帳戶持有人不但隨時可能會報警處理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甚而可能於掛失補發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後,自行提領帳戶內之詐騙所得金額,詐欺集團應無冒險使用此類非屬渠等可以完全掌握之他人遺失或遭竊帳戶之可能。
是以本件詐欺集團於向本案被害人為詐欺犯行時,應可確信本案帳戶無由被告掛失止付之可能,而此等確信,在該帳戶係未經同意而使用之情況下,實無可能發生。
由此益徵被告上開辯解難以採信,且足認被告確有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
⒊復按於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
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金融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佯裝借款、投資理財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或透過網路銀行依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轉出或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之犯罪工具,以逃避檢警查緝,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
衡諸被告於本件案發時已年滿41歲,曾從事快遞業(見本院卷二第27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北地檢112偵35188卷第11頁被告於警詢時之自述),由其個人背景觀察,其智識及社會經驗俱與常人無異,理應知悉前揭任意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之風險,故被告於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時,主觀上應可預見該帳戶極可能遭第三人作為收受、提領財產犯罪所得之用,且他人轉出或提領款項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抱持僥倖心態予以交付,縱無證據證明其明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態樣,然該詐欺集團成員嗣後將其提供之上開帳戶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藉以掩飾不法犯行並確保犯罪所得,顯不違反被告本意,由此自堪認定其主觀上有容任他人利用其帳戶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幫助犯意,其辯稱並無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云云,顯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本案被告單純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並不能與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行為等同視之,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以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對於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揆諸前述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另被告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被告雖提供其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惟依現存卷證,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人數已達3人以上,亦欠缺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明知或可得知悉此項詐術細節,依罪疑唯輕原則,尚難認本案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情形。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另被告交付本案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後,再由該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上開帳戶遂行如附表編號1至3、5、6、8至28所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已起訴之如附表編號4、7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有如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208、34198、38439、38588號、112年度偵字第1939、1943、3573、3918、4130、4843、5351、6660、5516、6367、7250、6517、8240、8243、15331、12564、13512、17296、20244、3518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726號),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業據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財產犯罪之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87-207頁),素行非佳,猶不思悔悟,再度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影響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並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所造成之危害非輕,行為殊不足取;
且其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復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非佳;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84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述),並審酌其提供帳戶之數量、本案被害人因受詐騙匯款至其提供之帳戶而受之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固提供本案帳戶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藉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惟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至本案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雖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業已將之交付他人,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未扣案,亦非違禁物,況上開帳戶因本案而遭列為警示帳戶乙節,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在卷可參,應不致再為犯罪所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舜韶、林晉毅、楊石宇、許文琪、朱家蓉、蔡正雄、黃冠中、楊景舜、郭千瑄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轉帳/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欺帳戶 證據出處 報告偵辦之警察機關 1 告訴人李華(即臺北地檢112偵17296併辦意旨書)-併辦18 111年4月28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展翅天際」、「航出自我sai outoneself」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李華佯稱使用「恆新數位娛樂」、「海富娛樂城」平台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李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1分 50,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李華111.07.0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9-13頁) 2.告訴人李華報案資料 ⑴告訴人李華提出匯款明細彙整(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15-23頁) ⑵對話記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47-59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55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61-63頁) 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69-71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7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2分 10,000元 2 告訴人陳湘宜(即臺北地檢112偵3573併辦意旨書)-併辦6 111年4月29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交易小釣手」、「李可欣」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湘宜佯稱於「常鈜」平台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湘宜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2分 180,000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告訴人陳湘宜111.06.3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3573卷第15-17頁) 2.告訴人陳湘宜報案資料 ⑴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3573卷第2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3573卷第27-29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3573卷第31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2偵3573卷第33-35頁) ⑸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臺北地檢112偵3573卷第37頁) ⑹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3573卷第41-43頁) 3.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3573卷第22頁) 4.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67-68頁)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3 告訴人吳夙涵(即臺北地檢112偵8240、8243併辦意旨書)-併辦15 000年0月間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怡瓔」、「人事襄理 品涵」、「亞太區域金融執行長Louis」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吳夙涵佯稱於「HANGSENG」(網址:wbb.redhsins.net)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吳夙涵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1分 100,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吳夙涵111.08.1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8243卷第13-15頁) 2.告訴人吳夙涵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8243卷第17-18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8243卷第19-21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2偵8243卷第23-29頁) ⑷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8243卷第65頁) ⑸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8243卷第67頁) ⑹吳夙涵存摺封面影本(臺北地檢112偵8243卷第69頁) ⑺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8243卷第71-94頁) ⑻轉帳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8243卷第97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8243卷第46-47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2分 100,000元 4 告訴人吳麗綺(即臺北地檢111偵29283、29284起訴書) 111年5月6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秘書-Aditi」、「宛萱uber訂單處理」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吳麗綺佯稱於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righthands6tw.website)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吳麗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 944,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吳麗綺111.07.0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1偵29284卷第17-20頁) 2.告訴人吳麗綺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1偵29284卷第21-2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1偵29284卷第25頁) ⑶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單(臺北地檢111偵29284卷第29頁) ⑷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1偵29284卷第31-39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1偵29284卷第47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5 告訴人許登隆(即臺北地檢111偵37208、112偵6660併辦意旨書)-併辦1、10 111年5月19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許希茹」之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許登隆佯稱於「常鈜」平台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許登隆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 50,000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告訴人許登隆111.07.2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27-28頁) 2.告訴人許登隆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31-3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33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單(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57頁) ⑷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61-63頁) 3.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69頁) 4.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67-68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6 告訴人李翊甄(即臺北地檢111偵38439、38588併辦意旨書)-併辦3 111年5月24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俞蓁」、「人事襄理 品涵」、「亞太區域金融執行長 Louis」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李翊甄佯稱於「HANGSENG」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李翊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8分 100,000元 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1.告訴人李翊甄111.07.09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1偵38588卷第27-35頁) 2.告訴人李翊甄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1偵38588卷第51-5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1偵38588卷第59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地檢111偵38588卷第71頁) ⑷李翊甄之華南、兆豐存摺封面影本(臺北地檢111偵38588卷第77頁) ⑸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1偵38588卷第79-101頁) ⑹線上合作契約書(臺北地檢111偵38588卷第103頁) 3.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1偵38588卷第143頁) 4.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21-2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7 告訴人曾子馨 (即臺北地檢111偵29283、29284起訴書) 111年5月30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莊政彬」之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曾子馨佯稱於「方源」網站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曾子馨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29日上午11時53分(2次) 100,000元 100,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曾子馨111.07.0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1偵29283卷第19-20頁) 2.告訴人曾子馨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1偵29283卷第2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1偵29283卷第23-24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1偵29283卷第25頁) ⑷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1偵29283卷第27-42頁) ⑸詐騙平台網頁截圖(臺北地檢111偵29283卷第43頁) ⑹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地檢111偵29283卷第46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1偵29283卷第51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111年6月29日中午12時5分 5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2分 50,000元 8 告訴人王奎宥(即臺北地檢112偵20244併辦意旨書)-併辦19 111年6月1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映彤」、「總裁」、「采采」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王奎宥佯稱於「齊勝科技」博弈網站(網址:http://bit.ly/3MWE5WF)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王奎宥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8分 20,000元 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1.告訴人王奎宥111.07.25警詢筆錄(新北地檢112偵11361卷第5-7頁) 2.告訴人王奎宥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地檢112偵11361卷第12-1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112偵11361卷第16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112偵11361卷第22頁) ⑷受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地檢112偵11361卷第31頁) ⑸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新北地檢112偵11361卷第32頁) ⑹轉帳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361卷第35頁) ⑺對話記錄截圖(新北地檢112偵11361卷第38-46頁) 3.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11361卷第11頁) 4.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21-2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9 告訴人林芸(即臺北地檢111偵34198併辦意旨書)-併辦2 111年6月初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人事-Jie」之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芸佯稱於「HANGSENG」網站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芸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7分、39分、39分、40分 100,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芸111.07.0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1偵34198卷第27-29頁) 2.告訴人林芸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1偵34198卷第33-3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1偵34198卷第37-3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1偵34198卷第41頁) ⑷告訴人林芸提出之手寫明細(臺北地檢111偵34198卷第63頁) ⑸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地檢111偵34198卷第65-67頁) ⑹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1偵34198卷第71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1偵34198卷第56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90,000元 50,000元 10,000元 10 告訴人蔣汶煖(臺北地檢112偵5351併辦意旨書)-併辦9 111年6月4日前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亨」之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蔣汶煖佯稱委託其於「CMT交易所」網站代為操作投資丁可獲利云云,致蔣汶煖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6分 23,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蔣汶煖111.07.09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5351卷第7-15頁) 2.告訴人蔣汶煖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5351卷第45-4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5351卷第5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2偵5351卷第65頁) ⑷蔣汶煖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5351卷第67頁) ⑸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5351卷第69頁) ⑹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5351卷第71頁) ⑺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地檢112偵5351卷第73頁) ⑻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5351卷第75-83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5351卷第33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11 告訴人阮怡瑄(即臺北地檢112偵4843併辦意旨書)-併辦8 111年6月5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芮芮小姐姐」之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阮怡瑄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阮怡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分 126,000元 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1.告訴人阮怡瑄111.07.3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39-45頁) 2.告訴人阮怡瑄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47-48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49頁) ⑶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79-125頁) 3.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28頁) 4.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21-25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12 告訴人張家承(即臺北地檢112偵1939併辦意旨書)-併辦4 111年6月8日上午8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家承佯稱需先匯款始能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家承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6分 30,000元 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1.告訴人張家承111.07.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1939卷第11-12頁) 2.告訴人張家承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1939卷第21-2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1939卷第25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地檢112偵1939卷第35-37頁) 3.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1939卷第20頁) 4.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21-2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8分 28,000元 13 告訴人許芷菱(即臺北地檢112偵6517併辦意旨書)-併辦14 111年6月9日上午11時2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臺灣地區經濟體 黃CEO」之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許芷菱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許芷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29日中午12時45分 300,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許芷菱111.07.0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6517卷第11-13頁) 2.告訴人許芷菱報案資料 ⑴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6517卷第17頁) ⑵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6517卷第1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6517卷第21-22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6517卷第39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2偵6517卷第57頁) ⑹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6517卷第60、69-77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6517卷第89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14 告訴人謝德翰(即臺北地檢112偵15331併辦意旨書)-併辦16 111年6月11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謝德翰佯稱於「V-FOUN」博弈網站(網址:http://bit.ly/3LCH3Qj)註冊會員並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謝德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30日晚上8時47分 50,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謝德翰111.10.2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15331卷第13-14頁) 2.告訴人謝德翰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15331卷第15-1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15331卷第17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地檢112偵15331卷第19頁) ⑷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15331卷第21頁) ⑸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15331卷第23頁) ⑹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15331卷第25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15331卷第37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15 告訴人林郁瑄(即臺北地檢112偵12564、13512併辦意指書)-併辦17 111年6月中旬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琳瑄」、「NN總指導」、「路易老師」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郁瑄佯稱於「STEP UP」網站(網址:https://www.stepup00.com)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郁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6分 30,000元 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郁瑄111.07.0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12564卷第21-23頁) 2.告訴人林郁瑄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12564卷第41-43頁) ⑵博弈網站、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12564卷第49-61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12564卷第105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2偵12564卷第109-113頁) 3.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12564卷第141頁) 4.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21-2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16 告訴人陳宜楦(即臺北地檢112偵3918、4130併辦意旨書)-併辦7 111年6月14日前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劉雅君」之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宜楦佯稱於「常鈜」平台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宜楦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 432,600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告訴人陳宜楦111.08.2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3918卷第17-19頁) 2.告訴人陳宜楦報案資料 ⑴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112偵3918卷第1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3918卷第21-22頁) ⑶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3918卷第23頁) ⑷合作金庫匯款單(臺北地檢112偵3918卷第25頁) ⑸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3918卷第29-36頁) 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3918卷第37頁) ⑺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2偵3918卷第39頁) 3.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3918卷第11頁) 4.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67-68頁) 金門縣警察局金門分局 17 告訴人張乃文(即臺北地檢112偵3918、4130併辦意旨書)-併辦7 111年6月14日前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J」、「陳宇誠」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乃文佯稱於「kaden」網站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張乃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30日中午12時41分 100,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張乃文111.07.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4130卷第33-34頁) 2.告訴人張乃文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4130卷第35-3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4130卷第37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2偵4130卷第39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地檢112偵4130卷第50頁) ⑸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4130卷第51-56頁) ⑹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4130卷第57頁) ⑺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4130卷第59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4130卷第139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18 被害人陳秀鳳(即臺北地檢112偵12564、13512併辦意指書)-併辦17 111年6月14日中午12時30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亞歆」、「Ivy」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秀鳳佯稱於投資網站(網址:righthands6tw.top)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秀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 120,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陳秀鳳111.08.09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13512卷第29-31頁) 2.被害人陳秀鳳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13512卷第33-34頁) ⑵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13512卷第35頁) ⑶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13512卷第37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13512卷第51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2偵13512卷第53頁) ⑹轉帳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13512卷第77、83頁) ⑺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13512卷第87-91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13512卷第103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19 告訴人黃家蓁(即臺北地檢112偵7250併辦意旨書)-併辦13 111年6月16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Ting」、「人事襄理 品涵」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黃家蓁佯稱於「HANGSENG」網站(網址:wbb.osths.com)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黃家蓁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3分 50,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黃家蓁111.07.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7250卷第27-29頁) 2.告訴人黃家蓁報案資料 ⑴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112偵7250卷第4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7250卷第46-47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7250卷第50-51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2偵7250卷第53頁) ⑸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地檢112偵7250卷第55頁) ⑹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7250卷第55-74頁) ⑺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7250卷第75頁) ⑻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7250卷第76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7250卷第15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4分 5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 5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8分 47,000元 20 告訴人林祿哲(即臺北地檢112偵1943併辦意旨書)-併辦5 111年6月18日前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祿哲佯稱於「築夢信託」網站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祿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2分 30,000元 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祿哲111.08.2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1943卷第25-27頁) 2.告訴人林祿哲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1943卷第29-3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1943卷第37-3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2偵1943卷第41頁) ⑷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1943卷第55頁) ⑸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1943卷第57頁) ⑹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地檢112偵1943卷第63-65頁) ⑺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1943卷第71-117頁) 3.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1943卷第23頁) 4.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21-2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3分 30,000元 21 告訴人林宏銘(即臺北地檢112偵8240、8243併辦意旨書)-併辦15 111年6月20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宏銘佯稱於「常鈜」平台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宏銘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3分 120,000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宏銘111.07.1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8240卷一第79-83頁) 2.告訴人林宏銘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8240卷一第947-951頁) ⑵郵局、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臺北地檢112偵8240卷一第95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8240卷一第957-958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8240卷一第959頁) ⑸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8240卷一第973頁) ⑹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8240卷一第975頁) 3.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8240卷一第196頁) 4.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67-68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22 告訴人劉于瑄(即新北地檢112偵40726併辦意旨書)-併辦2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劉于瑄佯稱於投資網站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劉于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 80,000元 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1.告訴人劉于瑄111.07.05警詢筆錄(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17頁) 2.告訴人劉于瑄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18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21反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22反-24反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28頁) ⑸對話記錄截圖(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28反-29反頁) ⑹受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30頁) ⑺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30反頁) 3.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7頁反面) 4.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21-25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23 告訴人洪梓菱(即臺北地檢112偵6367併辦意旨書)- 併辦12 111年6月21日晚上8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書鴻」、「ROWPRICR臺灣地區客服」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洪梓菱佯稱於「etf.coin」網站(網址:etftradex.com)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洪梓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31分 100,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洪梓菱111.09.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6367卷第69-71頁) 2.告訴人洪梓菱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6367卷第139-14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6367卷第14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2偵6367卷第179-181頁) ⑷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6367卷第189頁) ⑸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6367卷第191頁) ⑹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6367卷第193-203、215-217頁) ⑺轉帳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6367卷第212-213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6367卷第95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31分 30,000元 24 告訴人簡梓宸(即新北地檢112偵40726併辦意旨書)-併辦20 111年6月21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 「杜拜金」、「鼎富數位」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簡梓宸佯稱於「FXT PRO」平台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簡梓宸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 100,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簡梓宸111.07.01警詢筆錄(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32-33頁) 2.告訴人簡梓宸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34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36頁) ⑶對話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虛擬貨幣現貨交易合約書(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36反-44頁) ⑷受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45頁) ⑸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45反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12偵40726卷第13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25 告訴人張家淳(臺北地檢1112偵5516併辦意旨書)-併辦11 111年6月23日中午12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Bonny」、「Goldsilver Meta財務客服」、「線上客服-小李」、「信貸經理」、「Eric三方金流業務」、「Nancy金流會計」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家淳佯稱於投資網站(網址:https://Lwmy 97.myrnanez.com)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張家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6分 30,000元 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1.告訴人張家淳111.07.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5516卷第19-24頁) 2.告訴人張家淳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地檢112偵5516卷第25頁) ⑵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5516卷第28-3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5516卷第65-66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5516卷第67頁) ⑸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112偵5516卷第73頁) ⑹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5516卷第75頁) ⑺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5516卷第77頁) 3.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5516卷第49頁) 4.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21-25頁) 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26 告訴人呂詠媜(即臺北地檢112偵35188併辦意旨書)-併辦21 111年6月24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Jerry」之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呂詠媜佯稱於「BITMEX」網站(網址:mex99.6bitmex.com)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呂詠媜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30日中午12時31分 15,000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呂詠媜111.07.2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2偵35188卷第19-21頁) 2.告訴人呂詠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35188卷第23-24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2偵35188卷第27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112偵35188卷第30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35188卷第33頁) ⑸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2偵35188卷第34-37頁) ⑹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112偵35188卷第38頁) ⑺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112偵35188卷第39頁) 3.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2偵35188卷第51頁) 4.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17296卷第3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27 被害人林增隆(即臺北地檢111偵38439、38588號併辦意旨書)-併辦3 111年6月29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交易小調手-助理李可欣」之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增隆佯稱於「常鈜」平台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增隆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29日上午10時18分 600,000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被害人林增隆111.08.0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1偵38439卷第11-13頁) 2.被害人林增隆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1偵38439卷第2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1偵38439卷第27頁) ⑶玉山銀行匯款請書(臺北地檢111偵38439卷第33頁) 3.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1偵38439卷第77頁) 4.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67-68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28 告訴人張珈誠(即臺北地檢111偵37208、112偵6660併辦意旨書)-併辦1、10 111年6月30日前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69老濕姬」、「菈」等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珈誠佯稱於「CRAVE」博弈網站(網址:a020.xcravvaes.com)依指示下注即可相約吃飯云云,致張珈誠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7分 15,000元 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1.告訴人張珈誠111.06.3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15-19頁) 2.告訴人張珈誠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21-2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23頁) ⑶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41頁) ⑷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43-45頁) 3.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1偵37208卷第54頁) 4.本案上海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臺北地檢112偵4843卷第21-2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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