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訴,464,202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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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靖皓



林士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補充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附表一至三(即起訴書之附表一至三),顯係疏漏,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鄭雁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附表一:被告蔡達文自告訴人彰化銀行帳戶內提領款項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 3萬元 2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 3萬元 3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 3萬元 4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 3萬元 5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 3萬元 6 110年2月1日 凌晨5時57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號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3萬元 7 110年2月1日 凌晨5時57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號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3萬元 8 110年2月1日 凌晨5時58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號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3萬元 9 110年2月1日 凌晨5時59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號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3萬元 10 110年2月1日 上午6時許 桃園市○鎮區○○路0號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1.7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3萬,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合計 28萬7,000元
附表二:被告蔡達文自告訴人台北富邦帳戶內提領款項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台北富邦銀行西松分行 5萬元 2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台北富邦銀行西松分行 4萬元 3 110年1月29日 下午4時48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環興門市 6,005元 合計 9萬6,005元
附表三:被告徐晴渝自告訴人彰化銀行帳戶內提領款項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110年1月30日 上午6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3萬元 2 110年1月30日 上午6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3萬元 3 110年1月30日 上午6時4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3萬元 4 110年1月30日 上午6時4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3萬元 5 110年1月30日 上午6時4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3萬元 合計 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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