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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6號
112年度訴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忠
選任辯護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顏詒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 顏詒軒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文忠委任顏詒軒律師為其辯護人(見本院訴616卷二第215頁),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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