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7號
112年度訴字第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被 告 蔣廣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軾霖律師
被 告 黃火烟
吳壯輝
陳証中
吳家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2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004、3006、3008、3015、3029、3030、3144、3173、3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陳春明、蔣廣程、黃火烟、吳壯輝、陳証中、吳家瑋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春明、蔣廣程、黃火烟、吳壯輝、陳証中、吳家瑋被訴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追加起訴,嗣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靖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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