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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義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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