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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晨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16之被害人徐淳鈺、王芮林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晨睿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醒醒」、「文財神」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擔任提款車手工作,先由詐騙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之金融卡與提款密碼後,再於如附表二編號14、16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4、16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4、16所示徐淳鈺、王芮林,使徐淳鈺、王芮林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編號14、16所示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4、16所示之款項匯至詐欺集團控制之人頭帳戶內;
旋詐騙集團成員將人頭帳戶金融卡交付被告,並告知對應提款密碼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醒醒」指示被告於指定時間及地點提領款項,以此方式隱匿詐騙集團之犯罪所得,再由「醒醒」指定地點,將款項交付給詐騙集團收水成員。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
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先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檢察官起訴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14、16所示時間,向告訴人徐淳鈺、王芮林施以如附表二編號14、16所示詐術,使告訴人徐淳鈺、王芮林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4、16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4、16所示款項,至如詐欺集團所控制袁珍美、鐘美慧之人頭帳戶(即本案起訴內容),合先敘明。
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業已就被告所涉,被害人同為徐淳鈺、王芮林遭詐騙犯行,以111年度偵字第24880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26號判決(下稱前案),於112年5月30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判決書確認無誤。
㈡經比對被告於本案及前案之犯罪事實,遭詐騙被害人均為告訴人徐淳鈺、王芮林,詐騙集團施用詐術之時間與本案起訴內容均在111年7月24日同1日,訛騙手法均為佯稱「蝦皮購物買家詢問貨物狀態及確認金流交易」、「誠品生活武昌店店員告知系統有誤」等情,足認其等受騙之方式相同;
而告訴人徐鈺淳於警詢中指稱:以該等方式詐騙,分別匯出4筆款項至不同帳戶,共受詐騙27萬8,987元等語(偵卷第327至329頁),告訴人王芮林於警詢中指述:我被該等詐騙方式共匯款4筆,共18萬2,022元等語(偵卷第409至410頁),可知告訴人徐淳鈺、王芮林係遭相同詐欺集團接續詐欺而分別匯款不同金額至不同帳戶,僅其等前後匯入之帳戶不同,又各次匯款時間極為密接,且由被告擔任車手提款,是認被告對告訴人徐淳鈺、王芮林,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依上開說明,應認本案與前案為同一案件。
㈢從而,前案業經確定,而本案與前案既屬同一案件,則本案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訴追,依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本案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111年7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Qmomo店商出貨錯誤誤扣款項,為避免損失要告訴人廖恩匯款至指定帳戶,使告訴人廖恩陷於錯誤 廖恩 111年7月21日17時36分 7萬191元 邱蔡明珠帳戶 2 111年7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Qmomo店商出訂單錯誤,為避免損失要告訴人林瑋莉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訂單,使告訴人林瑋莉陷於錯誤 林瑋莉 111年7月21日17時55分 2萬4,985元 邱蔡明珠帳戶 3 111年7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模型店店商遭駭客入侵已資料更改,出訂單錯誤,為避免損失要告訴人黃俊凱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使告訴人黃俊凱陷於錯誤 黃俊凱 111年7月21日17時53分 111年7月21日18時10分 4萬9,112元 3萬2,105元 龍建秀帳戶 龍建秀帳戶 4 111年7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蝦皮買家要購買告訴人蔡智翔在網路所販售之行車紀錄器並提供金流服務協議書與告訴人蔡智翔,後詐騙集團成員再佯以銀行人員要求匯款到指定帳戶完成金流服務協議書商,使告訴人蔡智翔陷於錯誤 蔡智翔 111年7月21日18時08分 3萬8,015元 龍建秀帳戶 5 111年7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模型店店商誤將告訴人王明傑升級為高級會,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解除設定,使告訴人王明傑陷於錯誤 王明傑 111年7月21日18時28分 2萬9,985元 龍建秀帳戶 6 111年7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模型店店商訂單錯誤誤,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便解除,使告訴人陳宏傑陷於錯誤 陳宏傑 111年7月21日18時56分 9萬9,125元 林珮琳帳戶 7 111年7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網路商店重複扣款,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便解除,使告訴人黃柏程陷於錯誤 黃柏程 111年7月21日19時01分 111年7月21日19時13分 111年7月21日19時20分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1萬9,985元 林珮琳帳戶 林怡旋帳戶 林珮琳帳戶 8 111年7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網路商誤將告訴人林叡均升級為高級會,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解除設定,使告訴人林叡均陷於錯誤 林叡均 111年7月21日18時59分 111年7月21日19時07分 4萬9,985元 4萬2,985元 林怡旋帳戶 林怡旋帳戶 9 111年7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Qmomo店商遭駭客入侵,致告訴人胡佩玉帳號遭人盜刷,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解除盜刷,使告訴人胡佩玉陷於錯誤 胡佩玉 111年7月21日19時43分 111年7月21日19時46分 9萬9,987元 5萬1,23元 張慶國帳戶 張慶國帳戶 10 111年7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迪卡農店商重複扣款,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便解除,使告訴人陳宗毅陷於錯誤 陳宗毅 111年7月22日22時55分 4萬9,987元 陳艾欣帳戶 11 111年7月23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小三美日店商重複扣款,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便解除,使告訴人謝君華陷於錯誤 謝君華 111年7月24日14時40分 4萬9,993元 陳冠甫帳戶 12 111年7月24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柏克萊店商稱交易有誤,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便解除,使告訴人陳均曄陷於錯誤 陳均曄 111年7月24日16時46分 111年7月24日16時50分 9萬9,989元 4萬9,989元 温羽彤帳戶 温羽彤帳戶 13 111年7月24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蝦皮電商毅統須更新,並提供金流服務協議書與告訴人梁雅雅,後詐騙集團成員再佯以銀行人員要求匯款到指定帳戶完成金流服務協議書商,使告訴人梁雅雅陷於錯誤 梁雅雅 111年7月24日16時55分 2萬9,986元 袁珍美帳戶 14 111年7月24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蝦皮以蝦皮買家要購買告訴人徐淳鈺在網路所販售之物品,並提供金流服務協議書與告訴人徐淳鈺,後詐騙集團成員再佯以銀行人員要求匯款到指定帳戶完成金流服務協議書商,使告訴人徐淳鈺陷於錯誤 徐淳鈺 111年7月24日16時58分 9萬9,985元 袁珍美帳戶 15 111年7月24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蝦皮以蝦皮買家要購買告訴人謝欣耘在網路所販售之物品,並提供金流服務協議書與告訴謝欣耘,後詐騙集團成員再佯以銀行人員要求匯款到指定帳戶完成金流服務協議書商,使告訴人謝欣耘陷於錯誤 謝欣耘 111年7月24日17時26分 1萬5,123元 袁珍美帳戶 16 111年7月24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誠品公司系統更新導致交易資料有誤,要告訴人王芮林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分期交易,使告訴人王芮林陷於錯誤 王芮林 111年7月24日18時13分 111年7月24日18時17分 4萬9,982元 1萬4,987元 鐘美慧帳戶 鐘美慧帳戶 17 111年7月24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誠品公司系統更新導致交易資料有誤,要告訴人李淑娟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交易,使告訴人李淑娟陷於錯誤 李淑娟 111年7月24日21時02分 111年7月24日21時04分 4萬9,989元 2萬6,123元 吳雅娟帳戶 吳雅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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